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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庭施行离婚冷静期效果良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28日

  家事审判庭施行离婚冷静期效果良好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10月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所生育女儿跟随原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因对孩子抚养及教育的观点有分歧,并且日常生活中琐事很多,原被告产生了矛盾争执,为此原告提出离婚。

  在调解阶段,通过家事调查,法官了解了原被告的感情状况、离婚原因等情况,认识到原告只是因琐事纷争起诉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双方婚姻只是遇到了危机,并非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在原被告都同意的前提下,法官为双方设置了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并为二人指出婚姻的症结、提出改善路径、并辅以心理疏导。最终,在离婚冷静期到期之前,原告表示夫妻二人已和好,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离婚冷静期实际是一种开放多元的调解机制,通过调解阶段家事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离婚原因等情况,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对于死亡婚姻,往往难以弥合,要保护离婚自由的权利,对于危机婚姻,则要进行修复,所以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尝试,原告有和好的意愿,被告有和好的举措,一旦在个案中看到这种可能,法官便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发现婚姻中的幸福点,展现彼此为家庭所作出的努力及贡献,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及避免矛盾的办法,指导双方当事人制定“挽救婚姻计划书”, 帮助双方修复感情、挽救婚姻,实现家事审判改革关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目标的要求。(段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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