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群众利益无小事,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林朋与被告黄蕉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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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9日 | ||
群众利益无小事,不当得利应返还 --原告林朋与被告黄蕉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裁判要旨: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2020年8月29日,原告林朋从网上购物,双方达成合意后,对方将订单账号(支付宝账号):150XXXX2发给了原告,让原告将购物款1904.97元转入该账户。原告林朋转账时账户输入错误,将购物款1904.97元误转入被告黄蕉香的账户:180XXXX2,原告林朋发现后向被告黄蕉香追要未果,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告黄蕉香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林朋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故本院对原告林朋要求被告黄蕉香返还不当得利1904.9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朋1904.97元。 判決被告黄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朋1904.97元。 案例解读:因原告林朋转账时账户输入错误,导致被告黄蕉香获得不当得利1904.97元,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林朋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 郭克房 合议庭成员:冯昌玺、李国平 编写人:林星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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