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法案例】同玩蹦床被摔伤 责任该由谁来担?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3日 | ||
蹦床作为很多游乐园的必备娱乐项目,深受未成年人喜欢,但有时也会造成人员受伤,受伤后向谁追责?鱼台法院审理的一起由蹦床引发的健康权纠纷给出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岁男孩小明在其父母陪伴下至李老板经营的鱼台县某游乐场内游玩,小明在进行蹦床游戏时,16男孩小壮进入小明所在的蹦床区域,随着小壮的蹦跳动作,小明先是翻了一个跟头,然后随着小壮的蹦跳动作弹起又跌落受伤。小明父母发现后,将小明送往鱼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肱骨近端骨折。出院后,小明父母将小壮、小壮父母及鱼台县某游乐场、游乐场经营者李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0000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吴晓莉经审理认定,该游乐场未取得相应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许可资质,也未严格要求家长全程陪护儿童一同入园,具有管理不善的过错,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对顾客尽到了安全警示及安全保障义务,故该游乐场应对小明此次伤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李老板作为经营者,应与游乐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壮作为未成年人,事发时没有家人看管,造成小明受伤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明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小明的监护人对小明的受伤亦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实际,酌情由鱼台县某游乐场、李老板承担70%的责任,小壮及其父母承担20%的责任,小明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安全问题重于泰山,春节将至,寒假到来,不少家长会选择趁放假带着孩子去游乐场等场所玩耍,但安全问题不容大意。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安排专人管理看护等,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另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监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给予未成年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和保护,还应承担适应未成年人年龄的监护责任,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 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
|
||
【关闭】 | ||
版权所有: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电话:0537-6211533 邮编:272300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7-6211533 举报邮箱:ytfy@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