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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优秀文书】(2022)鲁0827民初133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3日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2022)鲁0827民初1333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李某租赁费3400元及违约金11160元,共计14560元;2.请求判令张某返还李某鲁HT××××号出租车钥匙1把;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1日,李某、张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李某鲁HT××××号出租车,月租金3100元,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交回车辆,违约方以年租金的70%赔付对方。2021年7月后张某每月仅付3000元租赁费。2022年4月19日,张某提出提前退车,经核算除欠付9个月每月100元的租赁费外,还欠李某2500元,另外张某在将鲁HT××××号出租车退回给李某时还有1把车钥匙没有退还。

张某辩称,认可有一把车钥匙因暂时找不到未归还。张某未违约,双方是经过协商,经李某同意才退车,押金张某不再要求返还,如果李某再主张违约金,当时也不会签订退车协议,退车协议签订完,双方都不能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31日,李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车牌号为鲁HT××××的出租车租赁给乙方,合同的租赁期为2020年10月31日至下次更新车辆终止;每月租金3100元,每月月底前支付,如逾期,延期七天后,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车辆并扣违约金;乙方应交甲方10000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如乙方违约或租赁期内提起还车,扣除押金金额的70%;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交回车辆,违约方应以年租金的70%作为违约金赔付对方等其他内容。

另查明,2022年4月18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提出退还租赁车辆,李某表示同意。2022年4月19日,张某将车辆交付李某,双方签订退车协议:“经双方协商张某提前退车,押金不退,车辆完好没有毛病,一切违章、事故都由乙方张某承担,纠纷也由张某负责”。同日,双方结算,张某欠付租金2500元。2022年4月21日,李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沟通车辆其他事宜,表示虽然合同上约定了违约责任,但退车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上约定执行,他也不会按照合同的第九条的约定向张某主张年租金的70%作为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租车租赁合同、退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要求张某支付租赁费3400元并返还车钥匙一把的诉讼请求。张某认可欠付李某租赁费2500元及车钥匙一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欠条证据也证明双方经核算张某欠付租赁费2500元,李某主张欠付租赁费为3400元无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张某欠付的租赁费为2500元并有一把车钥匙未归还。关于李某主张张某支付违约金1116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签订的退车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退车合意,张某交的押金10000元其中的7000元的不再要求退还,李某也不再要求张某支付其他违约金,张某欠付2500元租赁费。由此可见双方对提前退车及拖欠租赁费的相关事宜已一并解决,且李某未退还7000元押金也应当属于对张某提前退车和欠付租赁费行为的惩戒,故李某主张张某另行支付违约金1116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李某租赁费2500元;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李某鲁HT××××车辆钥匙一把;

三、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张某负担25元,李某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员 赵泽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杜亚飞

员 刘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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