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优秀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嬉闹受伤的事实清楚但是侵权人不清楚又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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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5日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嬉闹受伤的事实清楚但是侵权人不清楚又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问题 一、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八、第一千二百条 三、基本案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在2021年1月13日12时40分左右,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翟某某、董某某五人在A小学教学楼走廊内课前嬉闹,和同学一块嬉戏,意外倒地受伤,导致牙齿损伤,经医院诊断为11/21牙冠折。花费医疗费737.3元。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四、裁判结果 对于原告要求保留续治疗的诉权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小学的管理制度和惯例,学校里开门后需要安排老师对学生秩序进行看护。事实证明,原被告几人提前到校,且进入学校玩耍。学校辩称已经在家长微信群通知不让过早来校,但是学校却照常开门,没有采取和通知相一致的做法,对这一异常情况,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不仅没有老师值班也没有监控记录,更没有查清受伤事实经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理当成为本案责任承担主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是在被告学校生活期间因相互玩耍嬉闹受到伤害,自身也有过错;被告的嬉闹行为虽然导致了原告受伤,但被告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无论对加害人还是对受害人,学校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学校的主观过错较大,不仅没有做好相应的安保值班义务,而且没有安装安保监控设备,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后无法查清事实经过,无法确认侵权行为人。对于被告学校称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所以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作为学校即便是对学生做了安全教育,但是在实践中不加强监管,出了问题把全部责任都推给学生的这种不敢担当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故本院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应当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学校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因原告自述刘某某与翟某某打闹与原告未接触,而杨某某是被人推倒压在了原告身上。原告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故刘某某、杨某某无过错二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自认是董某某把其推倒,被告翟某某推到了杨某某导致杨某某压在了原告身上,但是被告杨某某不予认可,被告董某某对原告陈述事实经过也未明确承认,原告亦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翟某某、董某某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八、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A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589.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解读 类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照比较常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天生活泼好动,打闹嬉戏也是常态,学校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况也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不让孩子过早来学校,这个方法是可行的,但是学校不能只给家长发个通知就完了,应当做好相依的措施,校门不关,提前开门,促使学生提前到校后进玩耍,在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可能对学生自身造成伤害。如本案中几个孩子打闹,最终导致原告牙齿断裂,把几个一块玩的同学全作为被告,可是对原告陈述的受伤过程被告均不认可,且学校未安装监控导致事实不够清楚,不能证明究竟是谁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因双方均为学校的在校学生,故本院认定本次的事故中被告学校存在较大过错,故应当承担较多的责任,考虑受害者也是参与了打闹,对自身的受伤也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学校作出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伤者自己承担次要责任。防止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一定要负起责任来,不能把监管教育落到实处,就是对学生最大的不负责任。 编写人:王广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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