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法律宣传】破产法解读之管理人报告义务。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0日 | ||
破产法解读之管理人报告义务。 一、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在其管理破产企业的过程中实施的一些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实施下列十种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对债务人财产的变化往往有比较大的影响,债权人委员会有必要知晓。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也会直接影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这种转让会涉及债务人财产和收入状况的变化,管理人也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4.借款。借款会使债务人支配的流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并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行为,管理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5.设定财产担保。设定财产担保会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委员会有了解的必要。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包括票据、债券、股票和提单等。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的合同;二是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都已部分履行,但均未履行结束的合同;三是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一方已经履行合同完毕,而另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管理人履行上述合同,会影响到债务人财产的增减变化,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8.放弃权利。放弃权利则意味着债务人财产可能受损,因此管理人须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9.担保物的取回。取回担保物则意味着担保关系的变化,说明对担保物的处置权的调整,进而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委员会有必要知道这一情况。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二、对于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 |
||
|
||
【关闭】 | ||
版权所有: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电话:0537-6211533 邮编:272300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7-6211533 举报邮箱:ytfy@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