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方、买受方约定了不同阶段的货款付款比例,在出卖方已履行完毕主要义务时,双方就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完毕等附属义务约定不明,导致是否应给付剩余货款存在争议的,买受方超比例给付货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其已实质认可出卖方的设备安装调试运转等附属义务已经完成,该交易已进入履行支付合同剩余货款的阶段。
基本案情
强鑫公司与X通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输送产品购销合同》,X通公司向强鑫公司购买产品设备,最终合同价款为41万元。合同签订后,强鑫公司履行供货义务,X通公司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支付25万元,尚欠16万元货款未付,强鑫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X通公司应诉后辩称,强鑫公司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合同签订后,强鑫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转,X通公司已超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应驳回强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X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强鑫公司产品设备款1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强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X通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强鑫公司与X通公司签订的《输送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对合同标的41万元、已付货款25万元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设备是否已安装调试完毕,虽然强鑫公司未提交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但合同未就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应以何种形式进行呈现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强鑫公司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X通公司也认可交付的设备经多次调试。X通公司在庭审中自认的设备安装日期为临近2019年11月11日,由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X通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5月10日分别向强鑫公司支付10万、10万、5万元,共计25万元货款,超过第一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本院认为,综合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内容和X通公司的付款情况,可推知X通公司通过支付超过约定的预付款金额的行为,实质认可了涉案设备已安装调试运转完成。X通公司辩称设备经多次调试仍不能正常使用,但其提交的证据体现的多为设备维修方面的内容,现案涉合同约定的售后保修期仍未满,X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X通公司通过行为认可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现强鑫公司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X通公司应当依约及时向强鑫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简介
程军,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200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曾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现任大安法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
案例编写:牛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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