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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法案例丨零散家政人员在业主家工作时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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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与梁某均系从事家政保洁劳务的零散人员(未受雇于家政公司),两人约定一旦谁承接到业主家保洁活,便联系另一方一起去完成,谁接的活由谁提供水桶、抹布、擦玻璃器、梯子等工具,接活一方报酬较多,另一方报酬较少,但相差不大。2022年8月23日业主刘某微信联系到张某,双方商定张某为刘某进行“全屋打扫”,按房屋建筑面积和市场价格计算劳务费共400元。次日,张某喊着梁某一起来到刘某家进行全屋卫生打扫,两人进行了分工,张某先在卫生间清洗纱窗,梁某先去阳台擦玻璃。梁某刚开始干活不久即被阳台上掉落的热水器储水桶砸伤。刘某家的热水器储水桶原悬挂在阳台内一侧墙体上,距地面高度约1.5米,对于热水器储水桶掉落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均无证据证明。

  后梁某将一同干活的张某、业主刘某一同诉至法院,认为其受雇于张某,且在刘某家受伤,要求张某、刘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张某、梁某三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谁应当对梁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梁某主张其受雇于张某,但梁某与张某之间互不隶属,按劳取酬,未形成劳务关系,应为结伙从事家政保洁劳务的合同关系。张某主张其受雇于刘某,刘某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因张某与刘某在微信中约定张某为刘某提供“全屋打扫”劳动,该劳动为纯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只要张某提供了劳动完成了全屋打扫,刘某就应当支付张某报酬,且劳动的场所及时间均由刘某指定,张某不能自行决定,基于以上特征,张某与刘某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又因实际提供“全屋打扫”劳动的是张某和梁某,刘某也接受了两人共同提供的劳动,故梁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梁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被刘某家阳台上悬挂的热水器储水桶掉落砸伤,双方对储水桶掉落的原因是受外力所致还是自然脱落各执一词,但均无证据证实,且现已无法查证。基于这一事实刘某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亦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与梁某之间未形成劳务关系仅为合同关系,且其对梁某受伤没有过错,张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梁某在提供保洁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综合认定刘某对梁某所受损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梁某自行承担。

  法官后语

  业主与家政人员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影响到家政人员在业主家因工作受伤时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实践中,定作人的义务仅仅限于正确定作、指示,选任有资质的承揽人,其过错也仅限于此范围,因此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劳动中的风险大部分是由其自身承担,定作人承担风险较小。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法律义务范围广,接受劳务者一般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保证其所提供的工具、设备安全无故障,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对提供劳务者进行操作培训及安全教育,保障充分的休息时间等义务,因此接受劳务者过错范围广,提供劳务者在劳动中的风险大部分由接受劳务者承担。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呢?

  劳务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劳务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者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2.提供劳务者要听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指示,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3.由接受劳务者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4.劳务关系中劳动的技术含量较低,一般都是体力活,劳动成果的价格相对较低;5.支付方式多为分期分段支付,也有一次性支付,不存在对劳动成果进行质量验收,一般只要提供了劳动就要支付报酬;6.提供劳务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承揽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揽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2.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自主支配劳动活动,不受定作人的控制、支配,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3.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己决定工作场所、自备工具设备,只约定交付成果时间;4.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劳动成果的价格相对较高;5.支付方式为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且支付前需要对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6.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未受雇于家政公司的零散人员直接与业主联系进行家政保洁服务,此时家政人员与业主形成劳务关系。建议居民朋友通过正规家政公司寻找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从而规避劳务关系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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