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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成“老板” 还被限制高消费 历下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有关行政行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0日
  • 作者:济南历下区法院

  6月4日下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韩某某诉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行为,“被老板”的韩某某一审胜诉。

  某高校老师韩某某诉称,今年1月,其因无法购买动车票,查询得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理由是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是一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其作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但韩某某从来不知道有这家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是原告丢失并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韩某某的签字也都不是原告所签。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辩称,其作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其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应通过民事诉讼先行处理。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为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0日,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确定原股东持有的1800万元股权转让给“韩某某”,选举“韩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聘任“韩某某”为公司经理。同日,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向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邱某某变更为“韩某某”,股东由邱某某、史某某变更为“韩某某”、史某某。经审查,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于两天后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法院另查明,原告韩某某因丢失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5月申领补办了新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案外人万某、房某某为逃避债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原告的身份证,将原告变更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分别给予万某、房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规,对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有作出行政处理的职权和权限,准予变更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时,其据以登记的韩某某原居民身份证已经丢失,韩某某已经申领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且该丢失的身份证在原告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违法冒用。故法院认为,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结论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历下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将原告韩某某登记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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