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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错账户莫要慌,不当得利应返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9日

  裁判要旨:

  生活中如果不小心输错银行账号或选错收款人,将资金误转给他人,收款人收到款项后,即使其无法实际支配该笔资金,比如说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但对于收款人来说也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资金及时返还给打款人。

  基本案情:

  赵某系山东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该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李某曾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支付货款6200元,后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2021年4月8日,李某因需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赵东某转账,误将赵某的名字看成赵东某,导致8965元转入赵某账户。同日14时30分,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赵某退还该笔资金,但赵某未及时返还。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8965元。赵某到庭称确实收到李某银行转账8965元,但因其他诉讼案件,该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不同意返还。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8965元。

  案例解读:

  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首先,李某误将8965元转账至赵某账户,经济受到损失;其次,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取得该笔资金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最后,尽管该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赵某无法实际使用该笔资金,但是该笔资金可以用于偿还其欠他人的债务,对于赵某来说属于财产的消极增加(换言之,自身减少了一笔支出),因此赵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李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以下要件: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

  法官简介:

  白扬,男,汉族,中共预备党员。2014年进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工作,曾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现任民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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