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与第三人进行债权变现、资源交换等,从而实现加快交易进程、促进资金流转的目的。
正是由于具有以上优越性,债权转让现已成为许多民事主体极为热衷适用的模式。目前,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债权转让未进行更为细致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的纠纷时,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多采用无因性原则,这是否就意味着债权转让当真“不受约束”,债权人与第三人可以随意转让?
案情简介
查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17日张某从杨某某处借款3万余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借款到期后,杨某某多次找张某索要借款,但张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2022年10月19日,杨某某将其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查某某并通知张某,但张某仍未偿还借款,故查某某起诉。查某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偿还查某某借款3万余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收到条为其本人向杨某某出具,但相关借款已与杨某某欠付的货款抵清,杨某某和张某曾签署便条,载明两人的账目已经结清,双方无任何纠纷。杨某某辩称,借条、收到条是张某出具,杨某某已将对张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查某某,并短信通知了张某。
审理情况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查某某提交的借条、收到条、债权转让协议、短信截图,能够证明张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向杨某某借款3万余元,该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债权人杨某某与受让人查某某自愿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查某某,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且债权人杨某某已通过短信通知债务人张某,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张某发生效力,张某应当履行向查某某偿还借款的义务。张某一方面认可收到短信的号码为其本人的电话号码,另一方面又称未收到该短信,相互矛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且本案起诉后已向张某送达了诉状,张某亦应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对于张某称借款后,杨某某及其工友多次在其经营的店铺赊购商品,已与案涉欠款相折抵,且其与杨某某在2022年12月13日已达成书面协议,双方无任何纠纷的抗辩主张,并向本院提交其与杨某某聊天截图、记账截图、书面协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交的聊天及记账截图显示的买受人署名均为案外人,且张某未能举证证明以上案外人与杨某某的关系,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欠款与货款已经折抵的抗辩主张;另,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张某收到债权转让短信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此时张某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债权已转移至查某某所有,杨某某不再享有案涉债权的处分权,且书面协议内容并未明确体现杨某某放弃案涉债权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庭审后调查杨某某时,杨某某明确表示不欠张某的货款,书面协议也不包括案涉账目。综上,查某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余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对于查某某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查某某借款本金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一般会采用无因性原则,即债权转让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存在依据合同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将对债务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至于第三人是否在此之前对债权人享有相应价值的债权、是否存在真实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问题,并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具体到本案,在可以确认张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前提下,杨某某作为债权人,将自己对张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妻子查某某,由查某某行使债权,虽然查某某与杨某某之间不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但在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成合意、案涉债权亦不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的前提下,债权人杨某某与受让人查某某自愿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在杨某某向张某告知债权转让后,该债权转让即对张某发生效力。
但债权转让真就如此“不受约束”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债权转让类纠纷时,针对债权人存在多笔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债权人以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合约性、要件性进行审查,辨识该转让债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警惕债权转让成为当事人虚假诉讼、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工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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