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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8日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无管辖权的主张。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即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案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事案件收到起诉状15日内、行政案件收到起诉状10日内)。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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