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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252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08日

  2020年10月的一天午后,荣成某镇村民王某和朋友醉饮酒散,独自踉跄在回家的村路上,当其路过一幢民房时,一条家犬突然从院子里冲出,对其狂吠乱叫,不知道是为了恐吓自保还是酒气上扬,王某对该犬抬腿便踢,而这时狗主人杨某和家人在屋内听到了街上的嘈杂,起身外出查看,正巧看到王某与狗“厮打险胜”的一幕。

  众所周知,大到一个国家,小到单位,安全系统的损毁向来不容小觑。眼见自家的“生物预警安保体系”受损,杨某的怒火无法自已。

  “王某!你凭什么打俺家狗!”

  “你家狗不好好看管,差点把我咬了,我没找你,你还好意思问我?!”

  杨某的家人自知自家理亏,再闻到王某身上的酒味,赶忙拦住正在理论的杨某,一边劝解一边拉开了二人。

  眼见王某走远,爱狗心切的杨某赶忙上前察看伤情,看着一瘸一拐的狗,而立之年的杨某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不顾家人的劝阻,携带铁管抬脚便直奔王某家而去。

  双方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王某趁着酒劲推搡杨某,杨某随即抄起随身携带的铁管殴打王某。后经鉴定,王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当冰冷的手铐戴在双腕,冲动的杨某方才如梦初醒,但事实已成定局,悔之晚矣。

  最终,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王某对本案的发生及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过错,量刑时对杨某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荣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延伸

  随着人们精神世界的富足,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收养宠物,并将其视作家庭成员,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很多诸如上述案件的养宠风波。其实,饲养动物起争执不必大动肝火,好说好讲有法可依,关于这些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帮您理出头绪,依法维权: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来源:荣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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