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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山东 | 山东根据地土地改革档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8日

  “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在旧中国,由于实行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矛盾突出,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废除不平等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对此,毛泽东同志曾高屋建瓴地指出,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解决了土地问题也就赢得了农民。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山东党组织对于土地改革的推进工作从未间断,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八七会议后,山东党组织坚决贯彻中央实行土地革命与武装起义的方针,先后发动了陵县、阳谷坡里、高唐谷官屯、胶东等地的农民暴动。1932年8月至1933年9月,又陆续发动了博兴、益都、日照、沂水、苍山、龙须崮6地的暴动,但均遭失败。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一切抗日力量,中国共产党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政策。山东自1939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1940年11月11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双减”运动取得了初步成效。1942年3月,刘少奇同志来山东指导工作,同年5月山东分局作出了《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定》,省战工会颁发了《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减租减息增资群众运动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大规模开展起来。1944年8月10日,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查减工作的训令》,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形成普遍热潮。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依据山东等解放区的实践经验,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从削弱封建剥削开始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过渡。1946年9月1日,华东局发出《关于实行土地改革的指示》,同年10月10日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实行土地改革的布告,10月25日公布了《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对各类土地的划分、没收、征购、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山东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陆续展开,大体经历了发动群众清算斗争、土改复查工作、在新收复区进行土改三个阶段,通过清算、地主无偿献田献地、面谈仲裁三种方式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山东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生产关系,支援了人民解放战争,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村社会生活的全面变革,为国家工业化扫清道路,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山东省档案馆馆藏山东根据地土地改革档案,形成于1946至1951年,主要包括华东局有关实行土地改革的指示、山东省政府关于实行土地改革的布告、命令、暂行条例及有关山东土改情况的报告、经验总结等,对于研究山东解放区土地改革政策和历史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转载来源: “灯塔-党建在线”-山东党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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