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纠纷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和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 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人。
第四条 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包括人民法庭,下同)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附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全面调解(协调)的原则,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第六条 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全程调解的原则,在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诉讼工作和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协调、扎口管理、数据统计和与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以及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八条 诉调对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判业务部门根据案件类型明确专人负责指导。
二、关于诉前调解
第九条 下列案件在立案前必须先行由调解工作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释明后,仍不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一)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变更抚养关系、收养案件、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七)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十)刑事自诉案件;
(十一)群体性纠纷;
(十二)其他以诉前调解试更能有利及时有效化解的纠纷。
第十条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接受案件后,应当编立专门的案号,并进行登记。登记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案件材料送交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
第十一条 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应当将调解结果和有关材料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应当将调解协议原件一份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二)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并由立案部门负责速裁的法官或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审查法官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分别处理:当事人同意由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继续调解的,应当将材料退回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由其转交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重新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由审查法官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审理。
(三)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并由立案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诉前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天。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三、关于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需要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委托函、邀请函,连同必要的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移送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委托调解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登记表送交立案部门直接办理审限扣除手续。
第十六条 委托调解中,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应当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将材料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并将委托调解回复函复印件送交立案部门办理审限恢复手续,审限恢复日期为相关材料移送审判业务部门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审理。
第十七条 协助调解中,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进行登记。调解成功的,应当附有调解书。
第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委托调解不超过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委托调解不超过15天。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四、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考评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统计台帐,如实统计诉调对接工作数据,各基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按月将本院和辖区内人民法庭的数据报送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
人民法院技术部门要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及时开发相关的数据统计软件,确保数据统计的及时、准确。
五、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其他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执行、审判管理、法庭指导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有关诉调对接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诉调对接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人名册,以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调解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人名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公安、农林、卫生、环保、工会、妇联、消协等部门、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行业协会,以及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等人员中选聘调解人。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调解人。
调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二)善于做群众工作;
(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
(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秀的人员调解员、调解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选聘部门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调解人,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商请共同选聘部门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动态分析,将诉调对接工作的运行态势作为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半年分析一次,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制定落实改进措施,促进诉调对接工作不断深入。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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