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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首份!邹城法院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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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打击和预防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滥用执行异议权,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法院执行等行为,促使其在行使异议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规范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2024年11月13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和《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人(案外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张某申请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经执行法官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追加案外人张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本院已经作出了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申请。为避免滥用执行异议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11月13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张某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滥用异议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1月14日,案外人张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的发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下一步,邹城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制度落实与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量,在切实发挥执行异议制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效用的基础上,尽可能避免滥用执行异议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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