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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审理管辖类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0日

        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管辖类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山东高院立案庭对全省法院在审理管辖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汇总研究,分期对相关问题予以解答,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类案件时参考。

  本期解答(一)针对民事移送管辖案件和刑事指定管辖案件的相关程序问题作出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审理管辖类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一、民事移送管辖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答:民事移送管辖案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

  二、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途径主要包括依当事人申请发现和依职权发现,具体处理方式为:

  1.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应当在一审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二审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 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移送管辖裁定,并在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受移送法院对移送管辖的民事案件是否可以拒绝接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对移送管辖的民事案件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接收。

  四、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答: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认为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或直接退回移送法院。

  基层法院应当逐级报请省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级法院应当在收到基层法院请示之日起5日内报送省法院。

  五、受移送法院超期报请的,应如何处理?

  答:受移送法院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报请的,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并报本院审委会研究。未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或未经审委会研究的,上级法院原则不予接收。

  六、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应上报哪些材料?

  答: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关于……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起诉书;2.案件主要证据;3.移送管辖裁定书;4.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依当事人申请移送管辖的案件);5.审委会研究记录(超期报请的案件);6.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7.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上级法院收案后3日内对下级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请法院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报请的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上级法院对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报请后15日内审结并制作民事裁定书或批复。

  省法院对下级法院报请的外省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应与外省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刑事指定管辖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答:刑事指定管辖案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下级法院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九、下级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认为没有管辖权,应如何处理?

  答:下级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检察院起诉书之日起5日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十、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应报请哪些材料?

  答: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关于……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检察院起诉书;2.上级法院给检察院出具的同意指定管辖复函;3.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4.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十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报请的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下级法院报请材料后7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

  十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载明的被告人及其罪名,与上级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时所附材料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及罪名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载明的被告人及其罪名,与上级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时所附材料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及罪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本级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一)检察院起诉书增加被告人的;

  (二)检察院起诉书增加罪名的。

        (转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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