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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4日

刑事自诉须知

如您要提起刑事自诉,请在提起诉讼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法院管辖范围

您要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材料准备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刑事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法院立案程序

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刑事自诉状后,将在其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及时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您。

四、特别提示

刑事自诉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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