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须知
如您要提起刑事自诉,请在提起诉讼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法院管辖范围
您要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材料准备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刑事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法院立案程序
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刑事自诉状后,将在其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及时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您。
四、特别提示
刑事自诉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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