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关申请
一、诉前禁令申请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是指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命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符合规定的,应于48小时之内依法作出临时禁令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一)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
1、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诉前禁令的程序要求
1、主体适格,即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及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知识产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请诉前禁令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等事项;
2、申请人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供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主要是证明“侵权可能性”或者“胜诉可能性”);
4、提供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损害”的证据(例如:人身权利或者商誉可能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其市场份额;被申请人行为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或后果;被申请人没有足够偿付能力等);
5、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该项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财产保全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三、证据保全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四、技术鉴定申请
(一)技术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争议的有关技术事实。
(二)技术鉴定费的交纳
技术鉴定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技术鉴定费由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交,案件审结时,技术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三)技术鉴定机构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员的名单后,当事人有权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鉴定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
4、当事人在技术鉴定过程中不得单方面与鉴定人员联系。
(五)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六)要求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鉴定人员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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