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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举证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4日

  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举证指南

  一、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及举证的相关原则、程序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

  (三)证据的提交

  1、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填写证据清单,同时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的名称、性质、数量、页数、是否为原件、提交方式、提交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当事人提交实物证据的,应当将证据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3、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复印件、节录本,但只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庭前质证或开庭审理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以及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和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记录载体,但只有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效力。

  (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四)证人制度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以及申请理由等内容。

  2、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同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该证人身份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五)涉外案件中相关委托手续和证据的公证、认证

  1、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公证、认证

  (1)从境外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该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则该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在我国境内签署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或诉状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或诉状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3)在人民法院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证据的公证、认证

  (1)境外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须先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司法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文上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先由当事人在台湾经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者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一)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暂住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原告是涉外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具体联系地址、通讯电话等。

  (二)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同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具体联系地址、通讯电话等。

  三、各类案件具体举证说明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1、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3、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

  1、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1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1、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3、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1、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植物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植物新品种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植物新品种证书、公告文本和植物新品种年费交纳凭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植物新品种证书、公告文本和最新植物新品种年费交纳凭证、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证明、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植物新品种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生产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授权品种等证据。

  3、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被侵权人请求按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上述方法仍难以确定请求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提起诉讼。技术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后,可以提起诉讼。

  (2)原告应当提交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证据:

  ①原告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技术秘密的具体形式和数量等);

  ②新颖性的证据,如技术成果的查新报告等;

  ③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性的证据,如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等;

  ④原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

  ⑤原告商业秘密合法来源证据等。

  (3)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证据:

  ①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的证据,被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

  ②被告正在使用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证据(如被告的产品实物及技术资料等);

  ③被告进行公知技术及使用的技术有合法来源抗辩的,由被告举证。

  (4)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若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则应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包括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

  2、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名称侵权纠纷

  (1)权利人提交以下凭证证明其权利:

  ①原告生产、经营该知名商品的证据;

  ②原告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证据,如销售区域、销售时间、销售金额、市场占有率,宣传该商品的广告费用、持续时间等,或是人民法院、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的文书,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等证据;

  ③该商品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证据;

  ④反映原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载体,如实物、照片等。

  (2)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证据:

  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的证据,被控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

  ②被告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宣传广告资料,行政部门有关查处的证据等;

  ③原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文字、读音、图案、形状、色彩或者其他组合等方面的对比材料。

  (3)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依据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合同。

  2、履行合同的依据

  (1)支付合同约定费用的凭证;

  (2)已完成合同约定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中介义务的证据(包括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的证据、开发成果交接清单、转让备案登记等证据);

  (3)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配套条件的证据;

  (4)与约定技术项目有关的验收、检验、鉴定、审计资料;

  (5)合同双方往来函件,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补充的证据。

  3、违约证据

  对方当事人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据(包括开发成果、咨询、服务、培训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等证据);

  当事人对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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