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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