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关于执法记录仪管理和使用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执行干警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干警自我防范和证据固定意识,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结合全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目前使用的具有录像、照相、录音功能,用于记录执法办案过程的单兵执法记录仪、车载记录仪等。
第二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执行干警应当规范着装。单兵执法记录仪采取手持或佩戴左胸前等方式有利于取得较好声像效果的位置,安装车载记录仪设备的车辆停放在取得较好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三条 执行干警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录制内容反映执行的时间、地点、人物、场景、参与人员等。
第四条 使用单兵执法记录仪时,至少有二名干警在场使用,且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五条 执行干警在跨区域办案中出现下列情形,必须报告上一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上传声像资料:
(一)现场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和有关物品资料的;
(二)依法采取拘留、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采取搜查、勘查措施的;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
(五)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
(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七)其他重大执行案件。
单兵执法记录仪使用时,视情况同步使用车载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声像资料实时回传执行指挥中心。
第六条 执行干警应当在强制执行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内,将执法单兵记录仪、车载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下载、存储,导入电子卷副卷和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随案卷一并归档,并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执行干警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单兵记录仪、车载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执法记录仪损坏需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本单位指定的部门统一进行维修,不得擅自维修。
第九条 单兵执法记录仪、车载记录仪记录的执法声像资
料,未经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和使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据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外出执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违规储存执法记录仪信息,致使记录的信息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局对各执行团队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法记录仪的规范使用和声像资料录入情况纳入执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信访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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