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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付操作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0日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收付操作细则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交款时,案件承办人根据交款金额填写开票通知书,交财务科开具交款票据。

  对于通过银行转账、扣划方式交款的,特别要求:承办人持开票通知书并提交对应的转账凭证或划款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无误后在开票通知书上签字。

  二、执行款到账后,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通知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剩余款项应当及时退还。

  三、领款时,案件承办人根据领款金额填写付款通知书,交财务科开具付款票据。

  四、领款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领款通知单;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三)交款票据。

  (四)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五、领款审批流程:

  (一)承办人持领款通知单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领款手续交庭长审批并在会签单上签字;

  (二)庭室负责人签字后,执行局内勤核对无误后在领款通知单上加盖执行局印章并登记;

  (三)承办人持上述材料报请执行局长审批签字。

  六、执行局建立收、付过付款台账,由专人管理。

  七、执行局、财务科每月核对台账,有关责任人签字后造册存档。

  八、执行局、财务科每两周统计一次扣划案款未转交明细及入账两周未过付案款明细。

  上述明细电子版通过法院内网发送至承办人邮箱,纸质版报送庭室负责人。

  九、收到明细后,承办人应认真核对并及时转交、过付执行案款,庭室负责人应监督落实情况。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在案款入账后一个月内过付执行款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入账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情况,报庭长、局长审批(后附执行案款延期过付审批表):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尚未审查处理完毕的;

  (二)案件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尚未确定清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或对参与分配的方案提起诉讼的;

  (三)申请执行人作为另案的被告或被执行人,其债权在诉讼中被保全或在执行中被查封的。

  (四)案外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尚未审查完毕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过付的情形。

  延期过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十一、超期未付款又不说明情况的,移交纪检组监督问责。

                         

                                    邹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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