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执行监督效率,有效解决执行信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信访工作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条 执行信访工作应当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处理有据,答复及时。
第三条 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第四条 执行部门由专人负责执行信访工作,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由执行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执行信访的工作职责:
(一)接待执行案件信访人;
(二)登记执行案件信访信息,建立相关台账,包括来访(信)人姓名、来访时间、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等。
(三)执行信访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四)交办、督办信访人提出的执行信访案件事项;
第六条 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和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
(一)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
(二)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及时向相关庭室交办。
(三)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七条 接访人员要认真倾听信访人的诉求,耐心细致的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如实做好记录,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对现行法律法规有误解而对执行工作及执行人员不满的,接访人员应认真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使其不再来访。
(二)对因执行案件明显存在实体、程序及工作方法错误,导致当事人来访的,应及时交办相关庭室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来访人。
(三)对因案件不能执结而引发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
(四)对无理缠诉的来访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劝其息访息诉。
(五)对不属于执行信访案件的来访,告知信访人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第八条 经信访人员初步审查,属于执行信访案件的,填写交办单由相关庭室进行具体核实处理。庭室根据执行案件相关信息,调取卷宗,认真核实信访人反映情况,约谈涉执信访当事人,详细听取当事人诉求并作好记录,在规定期间内解决当事人诉求并回复交办处理情况。
第九条 在规定时限内,无特殊情况未解决交办执行案件、回复交办单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下达督办单,相关庭室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办结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按《邹城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执行信访案件终结后,由信访人员根据交办、督办反馈情况,将执行信访案件相关材料统一归档管理。
邹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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