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立审执各部门对财产保全工作分工协作的规定
(试行)
为规范我院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诉前保全、仲裁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案件由审判业务庭在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作出裁定后直接实施。实施保全的情况及内容应当在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中载明。
三、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由立案庭、审判业务庭指定专门负责财产保全的人员到立案庭以“执保字”案号立案,经执行局授权后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实施。
四、立案庭、审判业务庭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应当五日内执行。
五、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保全完毕、部分保全、无标的物保全三种方式,立案庭、审判业务庭办结后将相关保全材料整理附审判卷。
六、需要采取续行保全的,由审判业务庭作出裁定直接实施。
七、需要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由审判业务庭作出裁定直接实施;在执行阶段由执行局作出裁定并直接实施。
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标的提出异议的,由立案庭、审判业务庭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九、如出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保全情形,由审判业务庭作出裁定后直接实施。
十、立审执各部门案卷材料移送手续按照卷宗移送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自2017年 6月19 日施行。
邹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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