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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岗位交流轮岗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1日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岗位交流轮岗办法

  

  第一条:实行执行人员交流轮岗,是最高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我院培养执行复合型人才,有利于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一)复合执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二)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三)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四)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交流轮岗到执行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执行裁决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对专业性强的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执行岗位的人员因违反执行工作纪律或者其他规定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之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执行岗位。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左右。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政治处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党组批准或由党组根据工作研究决定。

  

  

  邹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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