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岗位交流轮岗办法
第一条:实行执行人员交流轮岗,是最高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我院培养执行复合型人才,有利于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一)复合执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二)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三)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四)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交流轮岗到执行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执行裁决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对专业性强的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执行岗位的人员因违反执行工作纪律或者其他规定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之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执行岗位。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左右。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政治处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党组批准或由党组根据工作研究决定。
邹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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