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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1日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严格规范本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 执行人员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第四条 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批后,该事项委托将推送至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核查文书并加盖电子签章后推送给受托法院。

  第五条 受托法院一般应当为委托事项办理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受托同级人民法院更有利于事项委托办理的除外。

  第六条 办理期限应当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合理估算,一般应不少于十天,不超过二十天,需要紧急办理的,推送事项委托后,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当于24小时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包括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送达回证(或回执),并附执行公务证件扫描件,委托扣划已冻结款项的,应当提供执行依据扫描件并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

  第八条 受托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收到事项委托后,应当尽快核实材料并签收办理。

  第九条 执行事项委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事项委托由受托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按一定比例折合为执行实施案件计入执行人员工作量并纳入考核范围。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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