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管理意见》就法官助理的权责义务、任职条件、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为推动建立政治坚定、职责明晰、业务过硬、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法官助理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起草背景
法官助理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队伍的重要储备力量。健全完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人民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2021-2025)》提出要适应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司法辅助人员分级分类培养、选拔、任用和保障机制。2023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将深化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培养、使用机制改革列为重点工作,并纳入《2023年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要点》及《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实施纲要(2023-2027年)》。完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建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必然要求。202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审判辅助人员培训考核、培养选拔等机制,建设专业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完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是进一步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是解决法官助理队伍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及其答复意见等文件,推动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不断实现新发展。同时,部分地方法院反映,法官助理职责定位、权利义务不够清晰,招录条件不够合理,系统、分层培养机制缺乏,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影响了法官助理队伍职业化建设成效。完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是破解法官助理队伍建设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法官助理队伍职业化水平,确保法官队伍后继有人、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地方法院意见后,研究制定了《管理意见》,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施行。
二、起草思路和指导原则
《管理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既注重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又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既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又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文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以法官法、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落实相关司法体制改革政策文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和法官助理职业特点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健全完善法官助理队伍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是坚持系统集成。按照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对《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文件进行梳理整合,遵循法官助理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细化,进一步健全法官助理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并加强同法官培养遴选、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等政策的衔接协同。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法官助理招录与管理的工作实际出发,牢牢把握法官助理招录难、培养机制不健全、职业发展路径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合理设置招录条件和程序,建立分层培养机制,畅通交流发展渠道,聚焦解决实际问题完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四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统筹考虑全国法院法官助理队伍建设整体情况,既明确原则要求,划定统一标准,便于贯彻执行,同时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充分满足全国法院地域差异性和现实需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细。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意见》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了法官助理八个方面的职责,包括审查诉讼材料、协助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管理意见》在充分吸收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职责进行调整完善,同时补充增加了协助法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宣传、调研、信访接待等内容。参考法官法关于法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以及法官助理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应当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七项权利。
(二)合理设置法官助理招录条件和程序
《管理意见》参照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条件的规定,从年龄、学历、专业、政治条件、业务素质、身体状况等方面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以下方面:一是准确理解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及放宽政策。《管理意见》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相关规定,将全日制本科作为新招录法官助理的基本学历条件,并要求具有法学教育经历,无法学教育经历的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人才招录较为困难,《管理意见》明确放宽法官任职学历条件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可将法官助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即不要求为全日制本科。适用上述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还可以将学历条件进一步放宽至当地公务员招录的基本条件。二是合理确定法官助理招录的具体条件。为使招录条件设置更加符合本地实际需求,《管理意见》不再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作为招录法官助理的硬性条件。实践中,各地应当统筹考虑队伍人员结构、法官储备力量、助理岗位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无需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岗位招录比例,避免将来出现法官遴选后继乏人等问题。对于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助理,应当鼓励和支持其通过学习进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确保符合条件的法官后备力量持续、充足。三是准确适用从具有司法辅助经历的聘用制人员中招录部分法官助理政策。聘用制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具有一定的司法审判工作基础,对法院工作较为熟悉,从中招录部分法官助理,符合人才成长规律,便于新招录法官助理更好履职,也有利于拓展聘用制书记员发展空间,稳定聘用制书记队伍。实践中,各地应当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协调,既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也要根据队伍实际从严控制岗位数量,科学设置招录条件,严格规范招录程序,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坚决杜绝“萝卜招聘”,影响招录工作公信力。
(三)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
建立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是完善初任法官养成机制的重大创新。《管理意见》在明确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方向的基础上,着重围绕作为初任法官预备人选的高阶段法官助理的培养重点作出规定,同时鼓励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不同阶段法官助理的资格条件和岗位管理作出探索。实践中,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把握:一是合理确定法官助理的培养阶段。《管理意见》对法官助理划分培养阶段未作强制性要求,各地法院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综合考虑法官助理的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辅助工作实绩和法律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确保法官助理规范、高效地完成法官交办的各项审判辅助工作任务的同时,根据成长阶段的不同有所侧重地进行梯次培养。二是明确不同阶段法官助理的培养重点。新招录的法官助理可从事不少于1年的书记员工作,重点承担基础性、程序性审判辅助事务,帮助其快速熟练掌握基础辅助技能。高阶段的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后备人选,则应更加注重审判能力、裁判技巧等行使审判权所必需的技能培养,在法官指导下深度参与审判工作,重点围绕庭审技巧、裁判思维、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培养锻炼,着重提高案件分析解决、裁判文书写作以及综合工作开展等能力。三是完善法官助理分层培养与初任法官职前培训衔接机制。考虑到职前培训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的内容与高阶段法官助理工作内容大体一致,《管理意见》明确:“高阶段的法官助理入额前在审判业务部门领导或资深法官指导下参与办案的时间可计入初任法官职前培训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的时间”,较好保证了入额遴选程序和法律职务任免程序的顺利衔接。此外,法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和进阶是以法官助理司法能力的养成和提升为依据,以初任法官人选作为培养方向,不与法官助理的职级高低直接挂钩,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四)完善法官助理培训与考核
《管理意见》对法官助理的岗位培训提出要求,明确法官助理的培训可以采用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考核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做深做实全员、全面、全时考核的部署要求,《管理意见》明确法官助理应当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绩效。其中,对法官助理的业绩考核,明确以审判辅助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等为重点,同时将法官助理从事调研、信息、宣传、信访接待、文稿起草等工作情况纳入业绩考核范畴。考核评价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的绩效时,要注重与所在团队工作绩效相结合,听取审判团队、法官对法官助理考核的意见建议。
(五)严格规范法官助理日常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助理的日常管理,《管理意见》对岗位设置、职数使用、交流锻炼等内容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法官助理岗位应当设置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由所在部门会同政工部门进行日常管理,以所在部门管理为主。关于综合业务部门是否可以设置法官助理岗位,考虑到法官助理主要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在综合业务部门设置员额法官岗位的情况下,可根据自身情况相应配置法官助理岗位。二是明确法官助理与本院司法行政人员等其他相当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可以按照各自职数比例统筹核定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职数使用效能。三是明确法官助理与司法行政人员相互交流任职的,在参加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或者法官助理职级晋升时,原相应层次职级的任职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四是明确法官助理初任法官后首次晋升法官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入额前的法官助理职级及任职时间、入额后比照确定的法官等级及任职时间等因素。此外,《管理意见》还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法官助理的责任追究、任职回避、离职从业限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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