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并明确提出——
党和国家领导人退下来要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不能超标准配备车辆、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外出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加强教育管理,严格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压缩赴外地休假休息时间,实行严格报批制度等。
我党历来重视老干部工作,包括退下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党章和组工部门文件、国家相关规定都有明确要求。
此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这些规定坚持从严要求,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待遇适当从低”的原则,统一规范,强化约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的拓展和深化,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意义重大,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全党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关规定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做起,并分批实施。
离退休干部享有哪些政治待遇?要言君梳理1982年以来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文件,归纳如下——
1.看文件
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厅(秘)【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号)
中央文件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并由各级机要秘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 (中办发【1985】37号)
2.听汇报
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特别是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一些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老同志通气。(组通字【1995】3号)
3.坐主席台
在举行重大庆贺会、纪念会时,要请离退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国办发【1983】39号)
4.参加组织生活
(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中组发【1981】17号)
(六)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中组发【1990】5号)
5.参观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参观前须经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以防发生意外。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劳人老【1983】18号)—— 1983年5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6.春节慰问
(一)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组通字【85】5号)——1985年1月20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慰问由街道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通知》
7.发证
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和干部退休、退职证。
8.离退休年龄
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
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副职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当然,个别未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退休。
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至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家、如果年事已高,则应当大力支持他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研究和著述,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和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也可以让他们担任某些荣誉职务,除有特殊情况者外,一般不必再从事行政领导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待遇也有被剥夺的时候。 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1991年3月《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2号)规定: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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