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电子卷宗查阅工作制度电子案卷查阅工作制度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31日 | ||
电子案卷查阅工作制度 1、为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2、诉讼服务中心提供专门的案卷查阅室,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根据规定查阅电子卷宗。 3、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工作高效、方法适当。 4、审查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合格后,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电子卷宗。 5、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复印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6、在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提供网上查阅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可以按相关规定查阅卷宗或下载。 7、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案卷查阅须知 1、前来查阅电子卷宗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当事人需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律师需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诉讼代理人需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抄录、复制或拍照原文。 3、经批准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4、为最大程度上保护纸质卷宗,能够通过电子卷宗满足查阅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卷宗。 5、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要保持档案的完整、齐全。 6、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