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便民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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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30日 | ||
禁止虚假诉讼告知书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将关于禁止虚假诉讼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要素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处理 1、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起诉。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涉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将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3、因虚假诉讼受到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侵权赔偿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故意进行虚假诉讼,致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虚假诉讼取得的财产,视为非法所得,依法收缴上缴国库,或者发还受害人。 3、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数额圈套的公私财物,且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明显特征,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5、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指使他人制造、提供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6、在虚假诉讼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申请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现将诉讼风险告知各方当事人。 1、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后果。 3、申请财产保全不当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不按时参加庭审活动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5、诉讼请求不当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6、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不申请鉴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妨碍民事诉讼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故意进行虚假诉讼,致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虚假诉讼取得的财产,视为非法所得,依法收缴上缴国库,或者发还受害人。 (3)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数额圈套的公私财物,且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明显特征,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5)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指使他人制造、提供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6)在虚假诉讼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行政一审案件立案须知 一、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同时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行政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四)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六)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执行案件诉讼指南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3、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额,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书须申请人盖印章或签名。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2、执行依据为法院生效文书的,需提供文书原件;执行依据为公正债权文书的,需提供公证债权文书原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文本。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执行中需交纳哪些费用 申请执行人无须预先交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将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民事一审案件诉讼须知 一、起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信息(注:工商登记网站打印即可),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该公民的户籍证明。 二、审查立案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四、告知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会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送达立案庭 立案排期后,由立案庭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六、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应在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 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举证、质证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三、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如实陈述;4、如实举证;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六、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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