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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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 ||
一、起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户籍证明。 二、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三、告知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交款。逾期不交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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