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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03日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无法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加强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依法确定适当的审理方式。部分案件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敬请谅解。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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