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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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5日 | ||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民事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民事执行应递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副本。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需案件承办人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生效时间并加盖庭章)。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申请书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执行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的证明或经仲裁机构证实仲裁裁决书已送达的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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