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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庭审方式改革 探寻公正效率之策——“庭审理论的比较研究与实践应用”研讨会述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9日

  

  庭审是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在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设置科学的开庭审理程序,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庭审理论的实践应用,2015年5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召开“庭审方式改革合作项目启动暨庭审理论的比较研究与实践应用”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台湾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共50余人,围绕现代庭审理论的价值及庭审方式改革的必要性、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庭审方式比较、庭审方式改革的路径和目标三大专题进行了广泛交流。

  现代庭审理论的价值及庭审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台湾大学邱联恭教授结合台湾地区庭审方式改革作了主题发言。据邱教授介绍,台湾地区庭审方式改革的准备肇始于“突袭性裁判防止”的理论提出。1980年,他提出“突袭性裁判防止”的理论时,遭到多数与会理论与实务界专家的反对,许多人认为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心证会产生诸多问题(现在看来当年与会人员提出的许多异议,与他们对心证公开了解不够有关)。而30年后,突袭性裁判的防止已成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并已形成社会共识。更为重要的是,1997年,“突袭性裁判防止”已经进入立法视野,并逐渐为司法实务人员所认知和接受,从而广泛运用到具体个案的审理裁判中。

  邱教授还指出,心证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暂时的心证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再作终极性的判决。司法裁判的水平取决于法官、律师如何提炼争点,取决于法律人的水准。心证公开要求提升法官的能力水平,这要通过教育去推进。心证公开本身是一个说服的过程,心证越公开,和解比例越高,当事人越心悦诚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院长席建林结合虹口法院情况,主要谈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从司法是判断权角度出发认识庭审的功能和价值。他认为,庭审的功能一是发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二是程序权利保障,实现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庭审的价值定位一是促进和解,通过庭审真正将争议关系恢复到和谐的关系;二是弘扬法治,让民众信赖司法,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第二,围绕实践中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审前程序,把庭审改革与实体法密切关联起来,在复杂案件中必须进行诉请固定、争点固定和证据固定。二是注重庭审中的释明,法官要善于听、勤于问、慧于说,而慧于说要求法官必须释明。三是注重“最后一问”,体现对当事人程序保障和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尊重。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英姿教授围绕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庭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于当前庭审存在的问题,她概括了五个方面:(1)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机械划分,导致法庭辩论碎片化;(2)法官争点整理意识不强,严重影响庭审效率;(3)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运用不明显。如果法官没有明确争点、没有分配举证责任,有可能让本不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过重的证明负担,导致程序不公;(4)庭审的实质效果不强。表现在占证据半壁江山的人证基本上处于“准死亡”状态。由于缺乏交叉询问技术,法官对人证无法识别真伪,放任证人不出庭,当事人陈述也很少发挥证据作用,大大削弱了庭审的实效;(5)法官对证据关联性重视不够,放任无关联的信息进入诉讼,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常常误导法官的判断。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她的看法是:第一,以庭审为中心,将审判重心放在举证质证上,淡化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的划分,可以在最后设一个总结式陈述环节,让当事人归纳、提炼自己的辩论要点。第二,落实审判组织的审判权,按照独立、亲历、个体决策等司法规律行使审判权。第三,从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即充分公开裁判理由,特别是心证过程公开,促进法官从根本上重视庭审,提高庭审实效。第四,提高法官的证据规则意识和运用证据规则的技术。第五,训练律师庭审交叉询问技术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庭长包蕾结合基层法院庭审现状,阐述了自己对庭审方式改革的一些理解。其一,庭审方式改革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案件多次庭审和庭审耗时长的现象较多存在,究其原因:一是较多案件无庭前准备即开庭,争点事先不明;二是突袭答辩和举证普遍存在,被告庭前提交答辩状的案件不足20%,大多是当庭表达,庭前原、被告未能交换意见,造成补充证据不断;三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阶段轻重失衡,法庭调查大量时间消耗在证据三性的浅层梳理上,缺乏对事实、证据争点的辩论交锋;四是法官释明及公开心证不足,庭审效果不佳。因此,改革庭审方式,切实发挥庭审功能,对提升审判质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其二,庭审方式改革是遵循诉讼规律和纠纷裁断逻辑的必然要求。一个案件,从事实陈述到证据支持、再到法律支撑,最后得出诉讼结论,这符合人们逐步深入案件事实和法律评价的认识规律,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也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而调查和辩论的“两段论”一定程度上割裂了这个脉络。改革庭审方式,强化庭前准备和争点整理,打破“两段论”,引导当事人按照事实、证据、法律、结论环环相扣的逻辑,进行相互攻防、相互补充的辩论,在辩论中实现对证据的去伪存真、对事实的去粗取精、对法律依据的由表及里,使庭审回归科学的流程。其三,庭审方式改革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契合。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在于司法公正,人员分类管理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最终落脚和服务于提高审判质效,要取得这一实效,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庭审方式改革来配套,庭审方式不优化,人员分类管理及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会成为无本之木。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在评论中指出,庭审是司法权行使的核心所在,庭审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改革深化的一个必经步骤。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领衔的团队,在长期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发现了我国民事案件庭审的问题所在,发表了系列研究成果,提出了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具体思路,该想法得到了国内多家知名度较高的法院的认同。他认为,庭审方式改革中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即法理上要坚持的“法的安定性”与社会 要坚持的“合目的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处理好两者间的紧张关系?这也是法律学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是必须要加以协调的,也是可以通过庭审方式改革和法律方法应用来进行协调的。他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当更多地重视和引入法律方法论。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审判员胡夏冰博士认为,庭审方式改革是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的,庭审方式不仅仅是审理案件的操作规程,而且是事关诉讼体制乃至司法制度的大问题。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通常不愿意在庭审中公开心证。因为法官即使当庭公开心证,意义也是有限的。目前,我们正面临着庭审方式改革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和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庭审方式改革做出安排。相信此次庭审方式改革,一定能够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案件审理程式。

  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庭审方式比较

  南京师范大学副院长刘敏教授分析了我国庭审长期采取先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的原因。他认为,这一方面与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关。一审普通程序的审前准备程序应当具备争点整理、固定证据等功能,而长期以来,该功能没有发挥好,审前准备程序中没有进行争点整理,证据不能固定下来,因此,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必须先进行法庭调查,通过法庭调查明确争议焦点,再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等来调查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思维习惯有关。法律规范是大前提,要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导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庭审必须先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说法律上的要件事实,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再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而查明事实的任务就交给了法庭调查,因此要先进行法庭调查。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刚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是模仿前苏联法建立的,前苏联法将一审民事审理程序严格区别为审前准备和庭审程序两个阶段,民事案件必须经充分准备后,才可以依裁定提交庭审程序审理。为了保障庭审程序的实效性,前苏联法明确规定,民事审判采用法官独立审判原则。为了贯彻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前苏联法规定民事审判采用直接原则、口头原则、内心确信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审理不间断原则等审判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虽然在形式上同于前苏联法,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原则,也没有规定与之相配套的直接原则(非本案审理法官不得参与本案裁判)、口头原则(只有当事人在法庭上以口头形式陈述的诉讼材料才对法官具有法律意义)、内心确信原则(法官根据法庭上得到的全部案情材料以内在信念评价证据)、审理不间断原则(法官不得同时审理两个案件),并且还从相反方向规定了与直接原则、内心确信原则相去甚远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以及法官可以同时审理多起民事案件的并行审理主义等,导致我国民事庭审程序不可能达到原来制度设计的目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针对构造科学的庭审结构作了发言。他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庭审的目标和定位,再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英美法是通过庭审形成心证,而我们的庭审是对已经形成的心证进行再印证。我们的庭审集中化水平很高,效率也不逊色,需要改进的是庭审效率的再管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法官的定位。具体来说,一是合理设计庭审构造。法庭辩论阶段兼具了法庭调查的功能,有必要进行改造。我国没有证据关联主义、证据失权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影响了庭审结构的设计。二是庭审和法官角色的问题。这涉及法官的释明和中立性问题,合议制情况下法官的庭审参与问题,有关审判民主性中陪审员参与问题和诉讼争议焦点归纳问题。三是庭审和司法公开的关系。我国的司法效率高,但是司法公开还有待加强。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科技法庭建设,如卷宗材料的免费扫描、投影仪展示证据等,对我们的庭审有所启发。

  复旦大学法学院杨严炎副教授通过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对比,指出我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错案比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疑点的排除、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等现代庭审理论及其应用的忽视。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主要通过律师的交叉询问,排除案件疑点。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要通过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充分的攻防机会以及询问和发问,来发现和排除案件的疑点,形成内心确信。也只有排除案件疑点,法官才能形成内心确信,这样作出的裁判才是比较有把握的。我国法官由于办案任务重和现代庭审理念的不足,庭审中法官对排除案件的疑点,形成内心确信普遍重视不够。个别法官在庭审中感觉代理人的意见与自己不一致时,随意打断代理人的发言。有些法官虽然允许代理人发问,但在遇到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回答问题时,法官不发表意见,使本来可以通过继续追问来查清该当事人所述是否真实的目的无法实现。不少法官缺乏现代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诉讼理念,诉讼代理人要求查明前提事实一次性解决纠纷,甚至提供证据证明前提事实是虚假的,但法官却没有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前提事实是否虚假,而武断地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从而失去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机会。

  复旦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王志强教授评论指出,本专题发言人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相关问题,涉及可比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关于可比性问题,评价中国的现状,需要重新考量可比性的前提。在效率方面,中国的审判从时间和成本上看都是高效的。(下转第七版)

  重新定位庭审方式改革的时代意义

  贺小荣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庭审方式改革在强调辩论主义的背景下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随着意识形态领域对司法功能和价值定位上的左右摇摆,特别是涉诉信访压力的增大和功利型维稳的流行,导致了证据观念和程序制度的式微,最终使庭审方式改革的内在动力被逐渐弱化。近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的“庭审方式改革合作项目启动暨庭审理论的比较研究与实践应用”研讨会,聚焦庭审方式改革,探寻公正效率之策,在司法实务和法学理论界引起较大反响,将庭审方式改革再次带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的视野。应当看到,在司法改革的宏大背景下,庭审方式改革这一看似微小的陈旧话题其实蕴含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庭审方式改革是带动司法改革的内在引擎。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其判断的对象、程序都应当在法庭上完成和实现,其裁量的理由和结果也必须在法庭上形成和呈现。因此,庭审方式改革必将凸显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的内在价值,由此推动审判权运行方式的去行政化改革,同时引发审判程序、证据制度、法官制度的一系列变革,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庭审方式改革是提高公正效率的重要途径。庭审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一种程序安排,如何科学确定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既决定和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又关系到审判的效率能否真正提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正确固定争点的庭审,既让庭审变得冗长繁琐,又让案件的基础事实不能得到有效的证明。因此,推进庭审方式改革,重视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价值,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选择。

  庭审方式改革是推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推手。庭审的质量与效率主要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与水平。在审判实践中,争议焦点的固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证明责任的负担,补强证明的判定,高度盖然的尺度等,都需要法官拥有系统全面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知识储备,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训练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高标准的庭审方式是推动法官职业化的内在动力。

  庭审方式改革是消解当事人争议的有效手段。庭审一旦成为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形成的唯一通道,庭审同时也就成为诉辩双方穷尽一切可能展现证据和陈述理由的唯一舞台。因此,庭审的平等原则、对话原则、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既展现了现代社会文明解决纠纷的独特魅力,同时也是消解当事人不满和疑虑的有效手段。实践表明,庭审方式的质量直接决定和影响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和接受,也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整体评价。

  庭审方式改革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法庭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有的舞台,公诉人、律师都是法庭的有机组成部分。庭审方式改革就是要真正剔除庭审的符号意义,让公诉人的指控、律师的辩护只能通过庭审来完成,所有的证据都要经过庭审质证后方可采信,所有法律适用的理由都要在法庭辩论后最终形成,使庭审真正成为裁判结果生成的唯一通道,让法庭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对话交流的唯一平台。只有这样,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形成相对统一的话语体系,司法裁判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庭审方式改革在宏大的司法改革大局中可能只是一个具体的环节或制度,但其承载的巨大价值不容被忽略和轻视。我们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推动这项改革,才有可能真正感受到庭审方式改革给整个司法改革全局带来的深刻变化和长远影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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