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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青天”法官形象对法院文化建设的一点启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孙振庆

  【内容摘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法院应秉持的精神追求,她作为一种价值和精神主要存在于法院文化之中。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官文化。古代几个“青天”法官形象至今依然深入人心,代表了百姓对好法官的信任和期望。本文通过对传统“青天”法官共性的分析,参照西方法官文化的一些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指出树立起人民心目中信服的、坚守公平正义的新型“青天”法官形象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也是提升司法素质、保障司法公正和保持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但这方面我们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关键词】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法院文化  法官文化  法官形象  公平正义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法院工作人员应秉持的精神追求,她作为一种价值和精神主要存在于法院文化之中。而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官文化。如何更好地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从而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司法服务呢?本文从中国传统青天法官形象的启示入手,结合当前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目标,探讨了树立新型的“青天”法官形象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和建设法院文化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我国古代法官文化的特色

  (一)一个显著特点

  中国漫长王朝的权力体制基本上都是一元化,司法权长期依附于皇权,司法与行政也很难分开。从士师、司寇到廷尉再到大理寺、刑部,加上各级地方长官,中国古代社会逐步形成了中央司法机构分立、地方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皋陶、张释之、黄霸、狄仁杰、徐有功、包拯、海瑞等中国古代清官“刚正无私、公正审判”的故事深入人心;挂有“明镜高悬”匾额的肃穆公堂、分列两班的威武衙役以及县太爷和惊堂木也都给人几多印象。由于没有独立的法院系统, 相对于西方,中国古代的法院文化与法官文化并不纯粹。但法官文化却历史悠久并有着一个特别显著的特点,即以包拯等为代表的青天法官形象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千古流芳。这些“青天”形象和故事书口相传,造就了中国古代好法官的文化图景,也寄托了百姓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信任和希望。

  (二)青天法官的鲜明形象

  纵观中国古代,为人津津乐道又形象鲜明的好法官并不多。皋陶是中国神话中公正的法官。清脸鸟嘴,铁面无私。据《春秋》载: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1]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很受人爱戴。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2]它“辨别曲直”,“能触邪佞”。獬豸冠也因而成为中国古代执法官的法冠。

  《新唐书》载:稍迁大理丞,岁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大意是说狄仁杰在武周时期任职于中央审判机关,判决积案、疑案,纠正冤假错案。到任1年,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1.7万人,无1人再上诉伸冤。同时代的徐有功是最著名的专职司法官吏。前后执正大案六七百件,救活人命数以万计,因而得罪酷吏,三次被控死罪,三次被赦,两次被罢官又两次复出,但他仍持志不渝,一心执法守正。据说任大理寺刑丞时,每次廷争断狱之事,常与武则天意见相左,并据理力争。

  黑脸包拯在历代戏剧舞台上广为传颂,并且形成一类非常独特的横跨祖国大江南北、几乎涉及到所有戏曲种类的包公戏。包公在戏中既是清正廉明、铁面无私、心智过人、执法如山的清官,又是通天地鬼神的超人。在经典的《铡美案》、《铡包勉》等戏剧中,包公龙头铡铡皇亲国戚、虎头铡铡贪官污吏、狗头铡铡市井刁民。在他的身上,凝聚了专制社会下百姓对清官的企盼和对社会公正的向往。

  海瑞知淳安时,重惩过境横行的兵部尚书胡宗宪之子;以僉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清理土地诉讼时,勒令其曾经的救命恩人、刚退位的当朝首辅徐阶多退田业。任南直隶巡抚期间,最多每天能收到三千多张诉状,他能全部审结,而结果大多是富人败诉。《明史》载:听说海瑞死讯后,南京城男女老幼无论见过海瑞与否,都自发在家为他守孝,嚎啕大哭,自发出殡送葬的人排了上百里,整整一日,无人离去。

  综上,中国古代好法官首先是清官,其“决讼断狱”主要有五个特征:公正无私、智慧明辨、为民作主、司法有权威、百姓皆信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铁面三眼的包公形象(与西方民族心目中蒙眼持秤的司法女神形象相对照)。所以,传统上,百姓认同和希望的法官形象是“公正不阿、明辨是非”。

  二、法官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

  (一)从古今中外法官的影响看

  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一部司法史,一部法院文化史,就是一部伟大法官的公正司法史。中国古代法官的故事和影响可以印证这一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亦不例外。英美法系法官对于司法的影响非常大。布莱克顿、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等几位普通法国家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一个主要共同特点是公正无私。[3] 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心目中,法官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是“教堂外的教士”、“社会的精英”、“有修养的伟人”和“正义之路的开拓者”。[4]伯尔曼认为,英美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靠法官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他们的智慧和自制力保证司法的公正。[5]普通法系国家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都属于法官, 德沃金讲得好,“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6]可以说,英美国家法院文化史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些伟大法官的司法活动史。

  大陆法系的法官原则上只能消极司法,不能积极造法,其地位和对于司法影响力远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也主要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感受司法公正与法院权威的。

  总之,作为法治的人力基础,法官在两大法系的司法体制中都是核心因素。

  (二)从法院文化的内涵和功能看

  一是,从文化词源看,文化与文明关系非常密切。《易经》曰:“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被学术界称为人类学之父的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讲:“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法院文化与法院文明也是紧密关联的,而法院的文明好形象主要不是靠法院的高楼或装备来展现,而是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通过法官文明的内在素养和言行举止,通过法官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水平来感知与体会。

  二是,从构成看,法官乃法院文化的主要载体。目前对于法院文化有多种分类。从主体上分为法官文化、法警文化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文化;从内容分有审判文化、执行文化、廉政文化、组织人事文化等等。究其本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物质文化,即法院建筑风格、审判庭布局、装饰、法官办公室的设置、法槌使用和法官着装等;2、行为文化,即法官等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和法院在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确保公正高效办案的规章制度等;3、精神文化,即法院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精神风貌等。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 这三种文化都离不开法官,都是以法官为中心的。物质文化是法官开展审判执行活动的基础,行为文化主要是关于法官言行规范的文化,而精神文化则集中体现在法官在审执活动中的精神风貌和能力修养上。

  三是,从功能看,法院文化具有导向、凝聚、激励、约束和辐射五大功能。其中,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法官群体的价值观及精神风貌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法官群体的价值观是法官自我价值取向和共同价值的有机统一体。作为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规范标准,它对法院内部成员会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促使成员产生目标、准则和观念的认同感,增强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增强群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会激发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大提高法院整体工作绩效。对外,法院文化有辐射功能。法官群体通过活动向社会传达群体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精神风貌等;另一方面,法院精神与形象也会通过群体成员的言行举止、服饰仪表等具体形象对社会产生影响。

  当前很多人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精神,是其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表现的总和”,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目前,我国法院大体上由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行政辅助人员四种人组成。虽然,法院行政辅助人员等也应该遵守法官职业规范等,但法院文化主要应是法官群体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审判执行工作的辅助者,服务于法院文化这个中心。

  三、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

  法官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和法院文化的主要载体。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的中心是法官文化建设。从传统法官文化和西方法院文化的历史经验来看,法官形象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一定程度也可以说,当前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新时期的法官怎样实现民众千百年来信奉的“青天”形象。

  (一)古今法官形象的勾连

  一是古今法官的冲突。古代的法官与今天的法官存在诸多差异。从身份和工作职能看,古代法官专职司法的很少,大多不仅行政司法集于一身,而且集侦查、逮捕、审讯于一体。从审判方式看,大多追求实质正义而不顾程序正义。这些方面,今天的法官不可能继续延承。

  二是古今法官的衔接。法官形象塑造有一个重要的路径依赖问题。尽管古今法官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好法官的形象,中西方国家百姓心目中的认同是不一样的。中国好法官形象的塑造和定位,主要还应以中国传统好法官的形象为基础。

  2010年最高法院首次公布了由卡通形象包青天”和“独角兽”为“代言人”的司法形象。一对名号为“小包(公)”、身着黑色法袍的卡通男女代言法官,取意“包青天”秉公执法;古代传说中的独角兽代言法院,象征着智慧、正义和公平。有人评价说,最高法院推出卡通形象是用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方式,借助流行元素来树立法官亲民、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但是,企图以活泼的亲民形象来提升法院形象,整体上偏离了司法的方向和群众的期待。传统的“青天”法官都很威严,亲民是否应体现在形象活泼上颇具争议。事实也证明,推出这个卡通形象没有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最高院“形象”事件说明:形象设计以传统为基础,同时还应抓住重点。亲民而不能满足百姓对法官在审判执行上做到“公正不阿、明辨是非”这个主要司法需求,就是舍本逐末了。亲民的人文情怀是法官皆应具备的,但不应只停留在表面上,可以说,司法做到“公正不阿、明辨是非”就是最大的亲民。

  (二)树形象是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捷径

  “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治国方略的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政策和舆论支持。但系统地建构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法院文化体系绝非一日之功。社会对法官要求很高,而历史留给我们的时间短、任务紧迫。当前情况下,法院能做的主要是立足实际,借鉴古代得失,加强自身建设。传统法官文化精髓和现代法院文化之间一个较佳衔接点就是树起好法官形象。

  一是形象问题颇具重要性。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法官形象是感受法院文化的最主要途径。在人们心目中,中国古代法院文化至今主要就是几个“青天”法官的形象在闪耀。古时百姓对于好法官的信奉与期待比对历代帝王的期待还高。古代帝王号称“天子”,百姓对于敬仰的法官却称为“青天”。今天,人们对于法官的期望和关注仍远高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论与成克杰等高官相比还是与公安部的几个副部长级干部比,黄松有政治地位并不突出,但其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主要就在于其法官身份。如今社会进化了,但利益格局更为复杂,纠纷矛盾也更为棘手,百姓仍强烈希望有包青天式的法官来公正权威地为他们定分止争、排忧解难。

  二是,形象极具传承性。“青天”法官的形象易于为百姓接受,也为百姓所深深信奉与期待。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包青天”形象依然深入人心,深孚众望。作为解放区法官典范的马锡五,亦称“马青天”,其认真调研案情、为民排忧解难的情怀也仍为当时和现在的很多群众所赞赏。新时期,宋鱼水、陈燕萍等模范法官的司法理念、审判作风和司法能力也深得群众认同和赞扬,这些法院形象新代言人的作为都需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这些“公正无私、司法为民”典型的精神和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总结好,形成体系,本身就是法院文化建设很好的“亮点”工程和经典教材,可以引领法院文化扎实前进,保证法院建设取得较大实效。

  (三)法官形象树立中的矛盾

  一是,“少”与“多”的矛盾。一个不容忽视的历史事实是,中国古代仅有少数法官是正面形象,大多数对待百姓的态度是“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今天的典型法官,也只占全国法官群体极少数。从长远看,典型法官仍要树立,但像西方特别是英美国家那样,法官群体保持德高望重的形象才是根本的法治之道。法官整体的权威形象,能带来全国范围的案结事了和,涉诉上访可基本灭绝,维稳成本将会大大减少。

  二是,“乱”和“稳”的矛盾。田成有在《难于描绘的中国法官形象》中认为目前中国法官的形象比较复杂多面。除逐渐逝去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负面形象,中国法官的“正面”形象也很多。如法官长年累月翻山越岭地调查取证,穿梭于田间地头的“下乡办案”形象;有坐堂问案,敲起法槌的形象。有时像调解员化大力调解,有时又像教员进乡入校搞法制宣传,有时还要维稳、招商等等。法官形象纷乱、定位模糊,不利于保持司法权威。“稳”则指百姓期待法官所应具有的“稳重庄严、智慧权威、公平正义、一锤定音”形象。法官居中裁判社会纠纷非常需要神圣权威。这种权威事关社会的文明发展和长治久安。从一国的纠纷解决系统看,司法裁判不能终结解纷,则信访等暴力性解决纠纷方式必然抢占纠纷解决的地盘;法院没有定分止争的权威,则需要国家其他机关花大力气解决具体纠纷,这将导致国家机关职责不清、功能紊乱。

  给法官形象定好位,使得群众接受并深深信赖,是法院文化乃至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工作。

  三是,“低”与“高”的矛盾。目前社会对法官期待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也高,但其职业保障程度却相对较低。山东省高院实地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及其法官目前的主要困境是职级待遇低,而这个问题连最高院都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很多法官还在为房子等基本生活需要问题而忧虑,这与法官地位尊隆和待遇丰厚的国际趋势形成鲜明对比。1701年的英国《王位继承法》规定法官只要行为良好便可终身任职。英国法官的薪俸非常优厚,大法官年薪与首相一样。各级法官之间的待遇相差并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很小,法官对升迁并无多大的兴趣。[7] 所以,英国法官安于本职,超然而权威地审判案件。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对于法官的高薪,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亦专门规定“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目前在法官的高薪和高地位方面,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正迅速向英美国家靠拢甚至有些超越。《世界司法独立宣言》亦规定保障法官享有高薪制、司法特权和很高社会地位,其第2.21条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增长而加以适当调整。”

  四是“树形象”和“定先进”间的矛盾。树立起百姓所信服的法官形象主要靠的是百姓“口碑”,而不是单位内部“定”先进。百姓的口碑来自当事人的感受和书口相传,百姓的赞赏则来自法官的公正审判和文明素养。好法官是百姓严格筛选出来的,他要恪守公正、良知、权威、文明、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训条,要有尊崇法治的职业理念、司法为民的职业意识、公正高效的职业形象、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和内省慎行、亲民务实的职业修为。好法官不仅是法院形象的天然代言人,还应是法治形象的最佳践行者。

  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缺乏公平正义文化的法院也难取得社会公信。成熟的法院文化既要有法院共通的东西,还要有每个法院自己的特色。物质文化是基础,它与行为文化等表层法院文化应结各地不同情况有所不同,而法官所承载的精神文化则基本是共通的。但法官形象的树立不是靠自身努力就能实现的,需要国家这个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和法官这个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共同努力。有力保障司法权威,方能逐步树立起与维护好法官和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这对于树立政法干警的公信和权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伟仁《天眼与天平:中西司法者图像和标志解读》,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2.陈维福、胡卫平《当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探究》,载光明网-光明观察,http://theory.gmw.cn/2011-09/22/content_2683778_2.htm,2012年3月6日登陆。

  3.陈永生《两大法系的法官制度之比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4.寸正标《中国法官形象塑造之论析》,http://www.tcylaw.com/yld/web/Article/,2012年3月7日登陆。

  5.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6.田成有《难于描绘的中国法官形象》,载光明网-光明观察,http://theory.gmw.cn/2011-09/22/content_2683778_2.htm,2012年3月6日登陆。

  7.佚名《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思路》,http://www.tcylaw.com/yld/web/Article/ShowArticle.asp,2012年3月9日登陆。

  

  

  [1]士师,大理官即司法长官。皋陶可谓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2]说文解字》的描述是:“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诉讼,令触不直者。”

  [3][]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第2期。

  [4][]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5][]伯尔曼《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桓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0-23页。

  [6][]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7] [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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