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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院文化特色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9日

  贾庆忠

  本文发表于2010年1月29日《山东法制报》第三版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和法官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文化知识审理案件,解决问题,定纷止争,形成的具有法院职能和法官职业特色的文化。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法院文化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各个方面。它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法院文化的根本价值在于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一)法院文化要着力于培育法官群体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把“三个至上”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思想,对人民法院建设必将产生积极影响。法院文化功能就是引导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增强对“三个至上”司法指导思想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进一步解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朝什么方向前进的重大政治问题,解决人民法院“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根本立场问题,解决了人民法院怎样服务科学发展、如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问题,使广大干警在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理论性、方向性、道路性问题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官群体的审判执行活动,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情民意,有效矫正少数法官理念和信仰的缺乏,确保正确的司法方向,提升整个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二)法院文化要着力于塑造法官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培根说:“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但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德。”把正直的品行放在重要位置,法院文化要努力培养法官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团结进取的精神状态、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廉明高效的价值追求等,以此作为一种精神支柱、共同目标追求和共同行为准则,使法院群体在法院精神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推动下,恪守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围绕审判执行这一中心任务,坚持公正效率这一主题,公正高效司法,多快好省办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以锐意创新的精神,干好工作,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法院文化要着力于树立廉洁公正司法的法官形象。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体现在可以约束法官行为、遏制法官腐败、树立法官形象上。法院作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处在社会矛盾聚集的风口浪尖。法官的行为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和监督,而每个个体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还取决于其所在的群体心理与需求,群体的共同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通过法院文化建设的不同途径必然会渗透和感染个体,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以促使法官做到公平正义、廉洁奉公、司法为民。在法院内部,坚持以人为本,把法院工作目标与个体目标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营造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本院实际的文化氛围,大力提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境界、职业素养和文明程度,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法院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撑;在法院外部,着眼于“群众信赖”,把落脚点放在提高裁判公信力上,通过提升司法形象,完善便民利民为民的各项措施,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

  (四)法院文化要着力于规范法官的行为。法院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依靠制度去促进。法院比任何机关都更要追求卓越,追求公正,追求公信,法官的行为应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特征。法官应保持相对孤独的状态,法官应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理解社会,但是法官的行为要严谨、规范,不能有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和不良嗜好。要通过科学的建章立制,去规范法院的各项工作,通过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人际交往等,努力培育法官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模式,确立法官共同的行为准则,从而在严格管理中培养法院文化精神,塑造法院良好的形象。必须要加强法官的司法礼仪规范。司法礼仪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不仅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缴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敬畏和尊崇,而且强化了法官对公正裁判的角色感知,时刻提醒法官规范自己的行为,谨慎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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