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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审判管理 着力提高审判质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9日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勇

  本文刊登在《中国审判》2011年第7期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对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重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重点解决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强调解决政法工作与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其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做好另外两项重点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抓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就人民法院而言,大力加强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特别是司法审判管理,以司法审判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和保障公正廉洁执法,更具有针对性、迫切性。

  一、坚持四项原则,确保审判管理的公正性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管理工作。司法工作的目标,就是审判管理的价值追求,审判管理的意义,即在于通过规范、监督、优化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以机制改革保障司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职能的充分发挥。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性质是一种内部性、行政性、规范性管理,目的就是通过审判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廉洁、高效。鉴于此,加强审判管理,应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审判管理在于管理、督促、指导审判执行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推进,而审判执行活动是由法官从事和进行的,“事”在“人”为,以“其事”为目的和局限,来监督和管理“其人”,人、事结合,管理才能收到实效。审判管理语境下的法官管理,要立足和取向审判职责的正确履行,注重激励和惩戒相结合,诱致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官管理仍主要采公务员管理模式,这种体制虽然仍与司法属性和特点不相符合,但却可以从适应司法规律要求的角度,矫正式地加以利用:在行政职级、行政职务的提拔方面,可主要以审判业绩为指挥棒,让法官“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吸引法官自觉自发地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并藉此消减行政化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同时,对于违背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激励和惩戒双管齐下,以管理“其人”,谋求成就“其事”。

  二是权力均衡原则。严格的司法审判管理,有利于将审判职能部门和审判人员予以角色界分,使其各司其职,避免越俎代庖;有利于让程序参与者权责明确,防止审判行为的随意性,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有利于使案件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愿,表达自己的主张;有利于法官开阔视野,兼听而明;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意见,消弭当事人对实体结果的不满;有利于赋予裁判结果直观的公正性,以看得见的正义促进纠纷的解决。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审判管理作为司法活动的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对重大案件要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党委、人大的监督、支持。通过审判管理的分工负责、权力制衡,是审判工作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保障的司法公正。

  三是提高效率原则。审判管理应以主动监督、善意帮助、提高效率为基调,以提供正确预警启示、快捷顺畅流程和良性操作导向为手段,注重发挥审判管理提质增效职能,全方位地介入审判工作,对审判活动、审判人员直接或间接施加影响,对审判流程加以规范,消除梗阻。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在提高审判质量的同时,大力提高审判效率,特别是要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严格审限规定,提高审判节点时限控制,加快案件流程进度,以合法、简便为目的,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切忌因审判管理的繁琐,而导致审判过程的复杂,延迟审判的时间,影响审判效率。

  四是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还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案件的办理与审结程序公开或近似于公开,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审判管理目的是保障程序的公开性,诉讼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判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程序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程序法追求的诉讼文明与人权保障的历史使命所然,将每个案件审理程序的每一步都向当事人公开,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维护,也是对法官的监督,更是审判管理的题中之义。

  二、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提高审判管理的科学性

  加强司法审判管理,必须尊重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坚持科学管理。司法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独有的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性很强的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特点和亮点。司法审判工作是具有独特规律的社会活动,司法审判管理必须尊重司法审判工作规律,适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为此,要正确处理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化的关系。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中立性和独立性是判断权正确行使的基本要求。以往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均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或者说是行政模式的翻版。审判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革除不符合司法活动性质与规律的行政管理积弊,从审判工作机制上确保法官居中审判,独立裁断。对于审判活动的管理,应重在程序的管理,且应限于对审判程序依法推进方面的管理;对于涉及审判组织裁判权的行使,无论系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权利义务裁断,管理者都不应介入或干预,只能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离加强审判管理不是插手审判权,而是管理者通过对审判流程信息的把握来实现管理目的。

  二是审判管理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审判权运行的基本方式,是人民法院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产品的基本条件,必须得到切实的尊重与呵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以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为目标和底线,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审判与司法审判管理之间的关系。要通过依法保障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来落实和体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然,独立审判不是不需要监督制约,而是通过审判管理,对审判权利进行监督、抑制,防治审判权的滥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合理运行的机制。

  三是审判管理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审判管理是提高公正与效率的手段,公正效率是司法的追求目标,两者是手段与本质的关系。这就要求,第一,不能把手段当作本质的关系。用手段代替本质。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设置繁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这样违背了司法工作的目的。第二,必须加强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管理成本过大,耗用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

  三、加强四项机制建设,体现审判管理的规范性

  加强审判管理,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的制度,把机制建设作为加强审判管理重要内容。审判管理机制建设要紧紧围绕确保严格、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根据现在审判工作的实际,重点要加强四项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司法公开机制建设。在保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程序性的司法权利方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重点完善旁听、听证、证据交换、案卷查阅、诉讼告知、风险提示、案件流程查询等公开机制;在深化实体性的司法公开方面,重点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规范机制、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指导案例发布机制、法官释明机制,在立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判决、执行等环节全面落实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在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重点建立法院管理规范公开机制、法官个人信息公开机制以及法院审判信息新闻发布等机制。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机制建设。要完善院、庭长对案件监督管理的制度,法院领导和审委会委员要参与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院庭长要加强对裁判文书的管理,负责签发法律文书;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审理后的案件,由审判管理机构定期评查,从中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完善流程管理,抓好审限跟踪,强化立案排期、送达保全、庭审合议、裁判文书签发、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节点的衔接配合与时限控制,以提高审判效率;建立健全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法官审判业绩个人档案,每年的考评结果作为法官评定等级、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特别是要把服判息诉率、调解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加大案结事了的效果指标在质效考评中的权重,引导法官做好化解矛盾和服判息诉工作。

  三是加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要积极搭建业务交流平台,促使法官经常性地就法律适用的理解、证据规则的把握、职业技能的运用等问题开展沟通和交流;要健全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纠偏制度,通过案件质量检查、通报、讲评、整改,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要充分履行审级监督的职能,促进执法尺度的统一,积极探索建立审判业务专题研讨会制度,结合审判中存在的类型化问题和改判、发回率较高的相关案件,定期开展业务交流,统一裁判尺度和审理思路;要加强对法律统一适用相关问题的专项调研,完善疑难案件研究解决机制;探索试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对重点案例进行梳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

  四是加强审判管理保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审判管理的支撑作用,依靠信息化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推动硬件和软件的升级完善,研究整合审判、信访和执行三个流程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司法统计系统的对接,在信息录入等方面减少重复劳动,减轻法官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建立审判信息网上录入、案件流程网上管理、审判活动网上监督、审判事务网上审批的现代办案模式;依靠信息技术实现案件质效指标的自动生成,推进信息化管理在审判动态分析、质量效率分析、审判绩效考评方面的应用,为审判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全面实现分案排期自动化、庭审监控视频化、确认结案微机化、案卷归档电子化,并逐步推广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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