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司法与公众的对话与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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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9日 | ||
本文刊登在《人民法院报》10月22日第二版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 勇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上指出:“人民法院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理应是最讲理、最公正、最守信用的地方。”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疑虑和不信任,并成为不断上升的一种社会情绪,销蚀着人们对司法的敬仰和尊崇,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为此,人民法院应更为积极主动地架起司法与公众信任之间的桥梁,实现司法与公众的近距离对话与互动。 实现司法与公众的对话与互动,就要强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明白白看到你在主持公正”。公开是形式,公正是目标。司法公开是保障正确行使权利的手段,也是公众解读司法的重要途径,更成为衡量司法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法院,要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目标,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求公信。要坚持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和执行公开,不仅要公开审判执行过程,而且要公开司法裁判结果;不仅要公开审判执行内容,还要公开法院与之相关的审判管理活动。不仅要开放法庭,允许公众旁听,而且要在网上公开,实行庭审直播,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不仅要增加法官的释明权,而且要广泛吸收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庭审、随案执行,亲历和见证审判执行过程,零距离地解读司法裁判,体味司法的公信。只有公开的司法、透明的裁判,才能减少人们的猜疑和毫无来由的指责,避免造成“养成深闺人未识”的遗憾。 实现司法与公众的对话与互动,就要转变审判模式,使司法更接地气。形象关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悠久的“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法治传统使公众更期待法官不摆官架子,深入群众中间,巡回审理、就地审判,拉近群众与法官之间的距离。作为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办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更好的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新需求、新期待,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情和惠民之举。对当事人要进行善意的、负责任的诉讼指导,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诉讼风险,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切实解决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要坚持巡回审判等行之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更好地实现司法与民众的互动。 实现司法与公众的对话与互动,就要强化司法说理,累积司法认同。要减少误读,增加认同,就要增强司法的可读性,使僵化、生硬和刻板的法律可视、可听、可感。当然,也直面批评、指责和攻击。一方面,法官在向当事人解疑释惑时,要文明亲和,尽量用平实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表达,真正做到让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赢得堂堂正正。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要论证严密。法官不仅要通过自己的深思熟虑来解释自身观点的合法性,而且有必要通过类比、先例以及揭示理由来证明每一个确证的合理性,从而通过逻辑和事实的推衍,水到渠成地宣布自己的结论。 实现司法与公众的对话与互动,还要加强司法宣传,增强司法的感染力。加强司法宣传,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当今社会,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各类传播工具的迅速发展,使人们能够更快捷、更有效地将一些讯息进行不同层面的传播。作为案件资讯的信息,由于其与公民生活的关联度高,被广大群众所传播或渲染。人民法院应及时加大宣传力度,将案件审判执行情况及时向媒体公布,并通过媒体积累社会对司法制度认同的正能量。 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公信力的树立缘于法律是否得到公众普遍的认同。一方面,法官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恪守宪法法律职责,模范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地审判执行案件,以此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另一方面,努力推动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养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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