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滥用、权利边界与比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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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 ||
当代公民权利的种类与内容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但权利滥用和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增多。《民法典》第132条对禁止权利滥用事项作出了规定,然而,对于禁止权利滥用是否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究竟该如何准确识别权利滥用,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实务上对于何种情形方可认为构成权利滥用,仍需具体判定。本文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范性质与构成要件、权利边界的划定标准、权利行使的准则进行了系统研究。 一、禁止权利滥用的规范性质与地位 禁止权利滥用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其究竟是何性质?首先,禁止权利滥用规范不属于明确的法律规则。第一,在规范结构构成上,禁止权利滥用规范的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不符合法律规则确定性的基本特征;第二,在规范适用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被适用的,而法律原则被适用时需要得到权衡。禁止权利滥用对权利行使提出了道德正当性的要求,适用者在判断权利行使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时,往往需要进行损益权衡,而且要保证不会导致其他法律规范无效。其次,禁止权利滥用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行使民事权利的具体原则。虽然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并没有出现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一章“基本规定”之中,但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属于总则的内容,具有统领性地位。在民法典时代,深入探究禁止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与具体判断标准,是更好地保障权利的现实需要。 二、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一)权利滥用的前提:合法享有权利 合法享有权利,是构成权利滥用的前提。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有某项权利,但仍从事某个行为,故意损害他人权利,就完全谈不上滥用权利,其行为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无权处分等行为,甚至属于犯罪行为。 (二)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行使权利存在主观过错 存在主观过错,是构成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滥用”是指胡乱地不正当使用,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否定性评价。权利滥用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由于过失。 1.权利滥用的故意 故意以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权利行使,违反了目的正当性原则,属于权利滥用之主观过错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为了报复邻居而故意修筑高墙以影响邻居通行,夫妻假离婚以躲避共同债务或假结婚以骗取车牌号等。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将主观故意作为判断权利滥用的标准,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主观故意,但故意应属权利滥用的典型主观过错形态之一。此外,即使行使权利是为了谋取自身正当利益,但如果权利行使方式不正当,违背了权利的本来目的,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了损害,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2.权利滥用的过错推定:合比例性分析 如果无法准确判断权利行使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主观故意,则可以根据一定的客观标准,推定存在权利滥用的过错,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运用比例原则,识别“滥用”是否存在。首先,权利行使应有助于实现设定权利的本来目的,给权利人带来合法利益。“损人不利己”的权利行使行为,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应被推定为权利滥用。其次,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最后,如果权利行使确实给权利人带来了利益,但收益与损害明显不成比例,本人的获利远小于对他人的损害,违反了狭义比例原则,则应被推定为权利滥用。因此,通过目的正当性来分析权利行使是否存在致损故意,通过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来分析权利行使是否存在过错,可以更为准确地识别权利滥用。但是,权利滥用的过错推定不应被无限扩大化,否则,没有主观过错的权利行使也可能被误认定为属于权利滥用。 (三)权利滥用的客观要件:行使权利造成损害 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造成客观损害或潜在损害,是构成权利滥用的客观要件。公民滥用权利可能损害两大方面的权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首先,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滥用权利损害公共利益的一个很重要的形态为损害公序良俗,但公序良俗受到的损害并不一定总是由权利滥用造成的。在处理禁止权利滥用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上,《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分别作出了单独规定,权利滥用是行为描述,而违背公序良俗是结果认定二者的具体区分,值得进一步研究。其次,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如果权利行使出于主观损害故意,或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损害的发生,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则属于权利滥用。尽管权利滥用可能损害他人权利,但权利滥用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须对二者作出区分。 三、没有滥用的损害:权利边界及其划定 (一)权利边界:更好地保障权利与公共利益 科学合理地划定权利边界,可以减少权利滥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与公共利益。事实上,在很多国际性条约和很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都规定了权利是有边界的。我国《宪法》第51条之规定也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为了保障各种不同的权利能够“和平相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实现,进而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应根据一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定权利的边界。 (二)权利边界的合比例性划定 划定权利边界的重要标准是比例原则。对于权利边界,需要立法机关将宪法基本权利具体化,通过制定法律,为权利的行使设定基本条件和范围。首先,限制权利应当符合目的正当性原则。只有出于更好地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的目的,或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减少权利滥用和权利冲突,才能对权利进行内在限制。其次,限制方式应当有助于正当目的的实现。限制方式应与目的之间存在实质性关联,权利限制应保障其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再次,不得过度限缩权利。如果有多种限制方式可以划定权利边界,则应当以损害最小的方式对权利进行内在限制,禁止限制权利的核心本质内容。最后,划定权利边界所造成的限制同其所带来的收益应当成比例。在实践中,面对复杂多样的具体情境,权利的边界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对于权利边界,需要法官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 (三)权利行使的方法论指引与准则:比例原则 保障权利行使不超过必要的边界,不能完全依赖公权力行使者,更需要私权利行使者有法有度地实现法定权利。比例原则可以为权利的正当行使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指引与行为准则。对于权利人而言,权利行使应当符合设定权利的本来目的,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权利行使应当选取有助于权利实现的手段,如果权利行使会造成损害,在有多种手段可以实现权利的情形下,不应选取对他人造成过大损害的手段,应禁止损害过度。在权利冲突案件中,法官衡量权利行使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准为比例原则。如果公民行使权利超出必要边界,一旦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很可能就会以不符合比例原则为由,对权利行使加以否定。 当然,如果权利行使的某种方式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即使可能造成利益失衡,一般也应遵守真实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而不应强行以比例原则衡量权利行使的方式有效与否。如果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并非真实,契约自由流于形式,那么就应当通过比例原则矫正利益失衡的不平等状态。尽管比例原则在私法中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但其应当有适当的适用边界,切忌因无限扩大比例原则的私法适用范围而损害私法自治。 四、结语 权利行使不能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且不得超出权利的必要边界。《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并非法律规则,而是行使民事权利的具体原则。“滥用”蕴含着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否定性评价,尽管可以通过考察权利行使的客观效果,运用比例原则等标准进行分析,推定权利行使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但亦应警惕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被过度“客观化”的趋势。为了预防权利滥用,减少权利冲突,需要尽可能明确地划定权利边界。划定权利边界的基本标准为比例原则。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识别权利滥用,划定权利边界,还是私主体行使法定权利,比例原则都可以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指引与行为准则。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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