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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将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乘客不幸溺亡谁来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7日

司机将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乘客不幸溺亡谁来担责?

  网约车司机将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此后乘客不幸溺亡网约车司机需要担责吗?没有实际运输乘客便可以当做无事发生吗?

  案情简介

  20211219日晚,保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餐厅用餐,席间饮酒过多。用餐结束后,保某因醉酒操作手机不方便,便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用其本人手机在某网约车平台App下单约车。

  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后,驾车到达餐厅门口。随后,保某上车,车辆在原地停留数分钟后保某又打开车门。约五分钟后,蔡某从驾驶室开门下车,并扶保某下车。下车后,保某站立不稳当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驱车离开,期间蔡某自行取消订单。

  约三分钟后,保某从躺倒的地面挣扎站起,独自沿河边道路慢行。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上车点前河道。保某家属认为司机蔡某和滴滴公司对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向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

  庭审中,保某家属认为,蔡某在网约车服务途中取消订单,将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乘客抛至路边,导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赔偿金额的70%赔偿损失。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司机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饮酒人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机蔡某通过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辞、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为,应当可以判断对方已经陷入严重醉酒状态,且处于危险状况,但蔡某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保某的死亡系饮酒过量、未能确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为并非导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虽然蔡某未与平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蔡某利用平台接单从事运输服务,亦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平台从中获利,因此平台应当承担法定的承运人责任。本案中驾驶员蔡某未能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承运人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崇川区人民法院酌情确认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648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平台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尽力”的要求,更是强调承运人要做到力所能及。对于救助义务的时间范围和履行方式,既要能实现帮助乘客脱离或避免危险,也要防止对承运人苛以过重的责任。

  从救助时间范围上而言。运输过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运输工具起至抵达目的地的过程,但客运运输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承运人救助义务不应仅体现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前或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合理限度的关照、提醒、警示等。

  本案中,保某上车后,蔡某与之交谈,发觉保某严重醉酒,无法确认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订单。此时,保某仍处在蔡某控制的车辆之中,蔡某理应采取措施,但其将保某搀扶出车辆,弃于路边而不顾,显然不妥。

  其次,从履行方式上看。“尽力救助”是指承运人应根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其所能对遇险乘客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但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合理预期和履约能力,也不能单纯以消除危险结果来判断是否尽力,否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对于承运人明知或应知乘客处于危险状态,但漠视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过错的,属于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对乘客保某当时处于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超出司机蔡某可以预见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应急报警并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应等简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事实上,蔡某均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网约车平台基于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应对司机蔡某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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