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连仲与济南伯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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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11日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民终2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连仲,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伯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丛日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愚,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谢连仲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伯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爵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连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谢连仲的全部诉讼请求;2.伯爵公司承担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伯爵公司虚假宣传进行欺骗。伯爵公司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打着“央视上榜品牌”等各种旗号大张旗鼓进行虚假宣传,蒙骗全国各地的群众上当受骗。伯爵公司随便注册一个商标,就进行特许经营许可,没有任何后续的支持和扶持,完全没有达到特许经营的要求,完全是骗人的,加盟后才知道上当受骗。二、伯爵公司提供的所谓产品都是淘宝上的“大路货”。伯爵公司提供的所谓产品,都可以在淘宝网上买的到,而且都是质量低劣的“大路货”,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完全达不到正常使用的效果。谢连仲在使用过程中,清洗不干净,也就不敢给客户使用。提供的洗涤用品,就是普通的火碱,使用时对皮肤有强大的刺激副作用,这些都是国家早就明令淘汰的产品。伯爵公司利用这些低劣产品忽悠群众加盟上当受骗,钻法律空子。 伯爵公司辩称,1.伯爵公司不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宣传的情况。谢连仲在合同签订前已到伯爵公司处实际考察,伯爵公司已将营业情况、场所、运营模式、商标情况等告知谢连仲。谢连仲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向工商局出示注册商标、伯爵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等信息,伯爵公司也已经提供给谢连仲,工商局核实后才会允许谢连仲的店面悬挂相应商标。即使伯爵公司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情况,也没有实际影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已经实现。2.谢连仲主张伯爵公司提供的所谓产品都是淘宝上的“大路货”,谢连仲在一审中并没有此主张。伯爵公司提供的产品,谢连仲都有签收和认可,并且已经投入使用,经营期间并没有对产品质量提出过异议。3.实际情况是伯爵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谢连仲也已经正式的开店经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合同签订后,伯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谢连仲提供了技术培训、品牌使用及配送了相应的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谢连仲已经接受了提供的技术培训,并确认已掌握了相应的技术,收到了伯爵公司为其配送的相应货物投入使用经营,于2018年7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一直持续经营。谢连仲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谢连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谢连仲与伯爵公司之间的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无效;2.伯爵公司返还谢连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管理费、保证金共计6万元,赔偿谢连仲的损失14100元,合计为74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伯爵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谢连仲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谢连仲与伯爵公司之间的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8年6月30日,谢连仲(合同乙方)与伯爵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家事特工”项目的城市运营权,乙方为甲方的城市运营商。甲方接受乙方在河北省的终端市场以本项目技术依法从事经营创业型品牌店。乙方签约时向甲方支付税前技术转让费等相关费用58800元,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项目培训。甲乙双方签约后,此款不退还。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管理费4000元/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000元。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从第二年开始,如乙方继续使用本品牌项目技术体系从事经营的,乙方须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交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4000元并申请合同的续签。补充条款为:1.优惠实收6万元含2000元保证金、4000元管理费、1980元课程费。2.报销1000元住宿费及路费。3.赠投资费用等额的开业帮扶产品。4.赠微信引流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家庭用app。5.投资包含保洁、家电清洗等。6.年累计进货达5万元,免一年管理费。 2018年6月30日,谢连仲向伯爵公司支付2万元。2018年7月2日,谢连仲向伯爵公司分别支付32020元、4000元、2000元、1980元。 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8日,伯爵公司对谢连仲进行了技术培训。 2018年7月12日,伯爵公司通过一诺物流将家事特工标配产品共40件发给谢连仲。2018年7月18日,伯爵公司通过一诺物流将家事特工标配产品一件发给谢连仲。谢连仲认可已收到上述货物,但认为货物价值仅5000元。 2018年7月18日,伯爵公司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辛集市鑫洁家政。2018年7月21日,伯爵公司向谢连仲支付报销路费费用1000元。 2.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伞公司)分别为第16298900号“家事特工”、第16299196号“家事特工”、第16299244号“家事特工”、第16299325号“家事特工”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类“洗衣剂等”、第7类“清洁用吸尘装置等”、第11类“消毒设备等”、第37类“维修信息、清洁窗户、家具保养灯”,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蓝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授权许可伯爵公司使用上述“家事特工”商标,使用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止,同时承诺同意伯爵公司授权其所有加盟商使用。 伯爵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家庭服务、保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收款收据、培训档案材料、物流托运单据、视频文件、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使用证明、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伯爵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收据,经质证,谢连仲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原、伯爵公司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伯爵公司许可谢连仲使用其“家事特工”项目在一定区域开展经营,伯爵公司收取谢连仲许可使用费为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应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谢连仲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谢连仲主张其发现特许经营权并非伯爵公司所有,而且伯爵公司在宣传中采用虚假、欺诈的方式误导谢连仲与其签约。根据查明的事实,注册商标权人蓝伞公司与伯爵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同意伯爵公司授权其加盟商使用,不会影响谢连仲与伯爵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的履行。谢连仲、伯爵公司签订合同后,伯爵公司为谢连仲进行了相关的服务技术培训,将合同约定的设备及产品通过物流运至谢连仲处,伯爵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谢连仲已经掌握伯爵公司的技术,利用伯爵公司经营资源正常经营了较长一个时期,在此期间,谢连仲未因合同履行问题向伯爵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均已经依据合同进行了相应投入和履行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均已实现。且谢连仲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伯爵公司对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实施了其他欺诈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故谢连仲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谢连仲与伯爵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谢连仲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现谢连仲与伯爵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期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并征得伯爵公司同意,合同所约定的保证金2000元返还谢连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伯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连仲合同保证金2000元;二、驳回谢连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伯爵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谢连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谢连仲提交了证据。第一组证据:1.网上下载的家事特工登陆央视七套的宣传;2.是绿之源家电清洗项目是行业领跑者,是央视上榜品牌;3.家事特工强势登录央视七套,这是要搞大事情的节奏;4.中国中央电视台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证明伯爵公司虚假宣传存在欺骗误导行为。第二组证据:1.绿之源家电清洗项目;2.家事特工家政服务运营商;3.黄马褂中国健康家政保洁实力品牌;4.臻享家家政服务加盟全国1888家加盟店;5.宣传海报,家政服务业包括汽车、家政、餐饮服务业等众多加盟品牌。上述证据证明伯爵公司经常变换公司名称和品牌名称,公司名字由济南伯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济南绿色源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济南蓝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进行对外宣传,一个公司名字或品牌臭了就换一个名称和品牌继续骗,全国被骗群众络绎不绝。第三组证据:扫地机器人、饮水机清洗消毒机、油烟机清洗机、重油污除垢剂(实际是火碱),证明伯爵公司提供的产品都是市场上的大众货,淘宝到处可见,价格低廉。产品质量没有任何保证,火碱对皮肤腐蚀大,有很多使用者的皮肤被烧伤,油烟机清洗机完全达不到使用效果,免拆清洗根本不可能实现,该情况容易造成油烟机的电机进水,曾经烧坏客户的两台油烟机电机,已对客户进行了赔偿。伯爵公司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属于一审应当提交的证据而未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中的第四份证据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内容模糊不清,发布时间为2015年8月份,是否是针对涉案项目不清楚。第二组证据属于一审应当提交的证据而未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第三组证据属于一审应当提交的证据而未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内容,该证据不能反映皮肤是否被烧伤,对皮肤具有腐蚀性及未达到的效果。对谢连仲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谢连仲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的范畴,本院对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谢连仲是否有权解除其与伯爵公司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及向伯爵公司主张返还技术转让费等共计74100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一定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为限。本案中,蓝伞公司授权许可伯爵公司使用其“家事特工”商标,并同意伯爵公司授权其所有加盟商使用。2018年7月13日,谢连仲与伯爵公司签订涉案《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就使用“家事特工”项目技术从事经营达成协议。之后伯爵公司将合同书中约定的设备及产品通过物流发送给谢连仲,谢连仲也实际参加了伯爵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谢连仲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谢连仲已实际使用伯爵公司的经营资源进行了经营,谢连仲对涉案《城市运营商合同书》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谢连仲未举证证明伯爵公司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了涉案合同目的实现,谢连仲关于涉案《城市运营合同书》应当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谢连仲未能举证证明伯爵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上,谢连仲无权解除其与伯爵公司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及向伯爵公司主张返还技术转让费等共计741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连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653元,由上诉人谢连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宫恩全 审判员 赵 童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福贵 书记员 郭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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