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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法院信息简报第11期(2023)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5日

东阿法院信息

(11)

东阿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3日

★东阿法院反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存在四方面问题

                       东阿法院反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

存在四方面问题

   2022年以来,东阿法院共受理涉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40件,占全部执行异议案件25%。经分析,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恶意串通申请异议争议大。实践中,案外人经常与被执行人串通,通过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与其签订买卖协议等方式直接参与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借机提出异议申请,以达到拖延或干扰执行的目的。由于启动案外人执异程序不需要额外交纳诉讼费,即使案外人的异议被驳回,案外人也不会有损失,同时又能增加申请执行人执行成本。2022年至今,查明存在串通干扰执行问题的案件9件,占全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22.5%,实质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标的物权属核查机制不健全。对于实务中多发的标的物权属争议,执行法官应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进行核查,但当前法律对核查责任范围限定较模糊,迫于信访压力,执行法官一般仅会对标的物权属法律外观进行审查。即便执行阶段收到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鉴于此时尚不满足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条件,执行实施法官也往往不会对案外人的请求直接作出判断,而是主动引导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经了解,因对标的物权属审查不严而引发的争议案件6件,存在执行人员引导案外人提异议情况的案件5件。

   三是案外人权益难以及时保障。在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异议审查方式下,案外人提出排除强制执行异议后获得执行法院直接支持的概率较低,而且在当事人对抗激烈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后,申请执行人会放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权利的可能性也并不大。因此,当前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能保障案外人及时得到救济的比例总体上并不大。当前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案外人诉求获得支持的案件仅有10件,异议请求被驳回率75%,其中申请执行人又提起异议之诉的案件4件。

   四是执行异议审查标准难以界定。一般而言,执行异议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中对案外人排他权的审查标准要高于一般执行异议案件,基本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趋同,无形中增加执行法官审查责任。执行法官主动进行全面审查的案件15件,但由于执异案件审限较短,加之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等因素影响,导致因审查不清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7件。同时审查标准的不明确,也使案件复议后被驳回的风险增加,近两年,上级法院以未充分尽到审查责任为由而驳回的案件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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