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法院分析办理被告一方住所地为外地的案件存在三方面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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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8日 | ||
东阿法院信息 (2) 东阿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东阿法院分析办理被告一方住所地为外地的案件存在三方面难点 东阿法院分析办理被告一方住所地为外地的案件存在三方面难点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但自2022年以来,大量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等方式进入本院。经分析,办理此类异地纠纷案件,存在以下三方面难点。 一是跨域送达成功率低。部分原告当事人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通过电子送达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迫使法院只能通过公告方式完成送达,延缓案件审理进度,增加送达成本。随着公告送达案件数量增加,缺席审理的案件比例逐步升高,加之部分被告消极应对庭审,为法官取证以及查明案件事实都带来极大阻碍。2023年以来,受理的被告住所地为外地的案件354件,其中需要公告送达案件占比13.5%,缺席审理的案件74件,占比20.9%。 二是异地财产查控难度大。2023年以来异地立案的案件中,进入执行程序占比26%,案件异地执行中要克服较大的空间距离障碍。被执行人员会利用执行人员对当地情况不够了解的问题,故意隐匿个人财产信息,逃避执行,加之不同地区法院沟通协调效率低,跨区域面临法院权威不足等因素叠加,导致2023年度异地立案的案件中执行成功案件有128件,执行成功率仅为32.16%。 三是衍生管辖权异议案件多。此类案件管辖权关系较为复杂,有时会出现多地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易引起管辖权争议,比如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具有管辖权,被告为争取管辖优势,会积极提起管辖权异议。此外,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立案条件宽松,少数被告将其作为拖延诉讼的“挡箭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2023年以来,通过约定管辖方式进入东阿法院的此类案件93件,衍生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34件,现已查明存在恶意申请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案件1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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