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
来源:立案庭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0日 |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