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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来源:立案庭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0日

  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是审判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的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准备走进法院打官司时,你应当知道诉讼的风险。诉讼、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间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权利放弃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经法院同意批准的除外)。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规定》第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受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八、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至白白支付诉讼费的风险。

  十、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审理中财产保全不能实现,审理后无财产可执行,而诉讼费不退的风险。

  十一、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非都能打赢。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诉讼能力不强,就存在败诉的可能。即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打赢官司,并不一定就能拿到钱。当事人如对对方的财产下落举证不能,或对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然打赢官司,但有可能只得到一张“法律白条”,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前,要慎重起诉,不随意扩大事实,不随意扩大诉讼请求,压缩诉讼请求的“水分”。当事人要积极举证,证据未收集完毕前,没有胜诉的把握,不要急于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涉案财产要尽可能地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对方当事人隐匿财产,出现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中,要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缩短办案周期,力避诉讼风险。执行中,要积极查找涉案财产下落并向法院提供,力避执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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