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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9日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或提供能够证明法律文书生效的送达回证;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五、特别规定

  对法院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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