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案件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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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执行局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2日 | ||
一、执行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 2、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出境申请纠正,执行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对决定驳回不服的。 二、执行复议案件的裁决方式 1、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或决定); 2、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或决定); 3、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4、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5、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诉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以上3、4、5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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