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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晚报》东阿县法院审理一起涉电信诈骗案 3名男子均获刑

来源: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2017年1月9日《聊城晚报》A10版头条(通栏标题)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赵艳君 通讯员 沈焕平)3名福建男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诈骗信息9万余条。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电信诈骗案,被告人朱某、赖某、曾某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朱某,男,1973年9月出生,福建漳平人,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1996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13日因赌博被漳平市公安局青城派出所行政罚款200元。

  另,被告人曾某,男,1987年9月出生;赖某,男,1984年3月出生,两人同为福建漳平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曾某经被告人赖某介绍,以每天4500元的报酬为一上线发送指定内容的诈骗信息,赖某每天将上线发放的报酬,以银行李彩某的账户转账至曾某账户,赖某从中抽取500元。

  后被告人朱某、曾某在赖某的指挥下,驾驶已经事先安装伪基站设备的轿车,流窜至山东省临沂市、泰安市、淄博市、东阿县等地发送诈骗信息,致东阿县城的李某被骗人民币19110元。

  经聊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曾某于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2日,共冒充银行客服发送诈骗信息累计91082条。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91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曾某、赖某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诈骗短信91082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诈骗他人财物19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作案工具(轿车一辆、伪基站设备一套、三星手机一部、vivoX5V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两部、软皮本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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