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法东、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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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 ||
隋法东、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隋法东,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亮,北京王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 负责人:赵文潜,该村委会主任。 一审被告:隋发胜,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再审申请人隋法东因与被申请人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岱庵村委会)以及一审被告隋发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鲁民终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隋法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错误,徇私枉法,涉嫌虚假诉讼。环岱庵村委会二审没有应诉,原审法院不应审理并作出判决,卷宗中虽然有一份所谓的2019年5月13日环岱庵村委会致原审法院的答辩状,但没有手写日期,没有环岱庵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出庭函、律师证或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也是代理人姜远建签收,地址和姓名为环岱庵村委会。原审判决书把环岱庵村委会负责人都搞错,《通知》上写成船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涉嫌多处日期造假。(二)原审判决对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一审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为海域使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先搞清楚纠纷性质,再适用法律裁判。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隋法东、隋发胜作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了租赁费,环岱庵村委会收取了租赁费并交付约定的礁石岩滩等区域供隋法东、隋发胜使用,且大辛家镇经营管理指导站作为鉴证机关加盖印章。双方的约定是合法的,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破坏营商环境,公然违法。(三)原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致使认定的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没有查清《租赁合同书》项下的礁石岩滩等区域属于环岱庵村委会亦或隋法东、隋发胜。原审判决书载明“一审庭审中,环岱庵村委会就涉案滩涂海域未提交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合法使用证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就判决《租赁合同书》无效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再审本案。 环岱庵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正当、公正合法。环岱庵村委会已于2019年5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答辩状,积极应诉,并非隋法东申请再审所称未应诉。隋法东所谓文件上的瑕疵对本案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毫无影响,判决书中笔误可以出具补正裁定。(二)隋法东所谓定性错误属于自己主观理解错误,本案一、二审判决均写明系合同效力纠纷,海域使用权是本案所涉合同标的,原审只是对合同性质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订,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案涉《租赁合同书》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达到规定人数表决同意方才合法有效。但该合同签订时未按照该强制性规定进行,严重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该合同无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均属于无效合同。(三)目前《租赁合同书》所涉及区域的所有权性质难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无论该区域属于国家还是环岱庵村委会所有,该《租赁合同书》均属无效,所涉区域所有权的性质对案件审理并无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隋法东应承担所涉区域的所有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隋法东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隋法东的再审申请,本案主要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书》无效,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1999年1月1日,环岱庵村委会与隋法东、隋发胜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将礁石岩滩西至绿渡卷中心线以东100米,南至大退潮、北至平时潮头的区域租赁给隋法东、隋发胜使用,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合同订立时租金7000元一次性付清。环岱庵村委会与隋法东、隋发胜签订该《租赁合同书》涉及到村集体所有成员的利益,根据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环岱庵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租赁合同书》系经过环岱庵村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后签订,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环岱庵村委会在本案二审期间应诉并提交了答辩意见,而且,即使未应诉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经查,环岱庵村委会负责人为“赵文潜”,原审判决将该村委会负责人写成“隋海平”系笔误,应予纠正。隋法东申请再审称原审存在徇私枉法,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形,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定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未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确定为海域使用权纠纷,不存在对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审对《租赁合同书》项下礁石岩滩所有权性质未作出认定,并不影响对案涉《租赁合同书》效力的认定,隋法东据此主张原审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理由也不能成立。隋法东申请再审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应再审本案,但并未提交原审对证据未经质证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其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隋法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隋法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东旭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冯哲元 书记员肖伯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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